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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额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一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税收政策效应以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的问题,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但其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是否能够达到公众满意程度,还需要进行实证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