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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税总函〔2015〕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