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卫生法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li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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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医疗机构在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时,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了一份由北京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该报告称:“机房实际面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该设备及场所不具备办理放射工作许可相关手续的条件”。在评价报告不合格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向该医疗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还是《不予许可决定书》,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拟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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