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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的为传统刑法理论带来了挑战,本文将通过对以下方面即人工智能技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的新变化、是否要对智能机器人进行刑法处罚以及如何对智能机器人实施刑法处罚的具体分析来揭示人工智能的到来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具体挑战。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传统刑法理论;挑战
引言:
不可否认,人工智能确实是一项伟大的发明,但在看到其价值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对当下社会所产生的冲击。人工智能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为维护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其固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诸多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冲突,刑法方面也是亦然。而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诸多刑事风险,我们要严肃认真对待,在范围内根据情况适当改变刑法体系,以此来应对即将到来的各种挑战。
(一)人工智能技术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人工智能技术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极大的方便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当然,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一样的,而人工智能技术影响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其在危害量上出现增长,在危害性质上发生变化[1]。
首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发生量变。上述量变不仅是指犯罪行为的数量有所增加,还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覆盖的更加广泛。在人工智能之前,罪犯想要实施犯罪行为,只能依靠自己或者同谋,人力毕竟有限,有所能做有所不能做。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犯罪主体可以轻而易举的实施犯罪行为,不受人力限制,就好比近年频发的网络诈骗事件,低成本高收益,极大的刺激了犯罪分子,使之大规模出现,对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性。
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质变。传统的犯罪方式多以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性侵犯为主,而人工智能时代不同于以往,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联系十分紧密,企事业单位利用此储存商业信息与机密,个人在此中藏匿自己的私人信息。数据信息对社会与个人都如此重要,犯罪主体也将目光转移,利用网络入侵数据库,或窃取海量的数据信息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进行资料数据的毁灭以伤害社会与个人。人工智能时代,通过侵犯数据信息来进行犯罪的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犯罪方式,在对社会的危害性上发生了质变,势必引起重视。
(二)刑事责任主体的新变化
人工智能时代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较为普遍的是大众家中的扫地机器人,而比较高级的就好比谷歌公司创造的Alpha Go。只要在其中植入智能系统,定期进行系统升级,智能机器人就可以很好的完成系统内的所有工作。如此一来,智能机器人在某些特定方面的能力是远高于人类的,而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也可分为两种,即被有心者利用犯罪,又或者是足够智能的机器人自主犯罪。前者的行为在编写与设计的程序以内,只是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从而对人類产生了危险。而后者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在编写的程序之内,后者尽管仍然是机器人但已经产生了思维意识,并能够与人类媲美或者超过人类,当然,我们谈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状况。
我国对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为自然人与单位,而已具备思维的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如若超过了编写程序,那么它的意志就不能代表其背后的设计单位的意志,所以智能机器人不能以单位来衡量。但是其既然已经具备了思维意识,也就有了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了思维意识的智能机器人其实就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可以如同自然人一样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2]。
(三)对智能机器人进行刑法处罚
既然已经认定了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是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刑法上的处罚可划分为生命刑罚、自由刑罚与财产刑罚等,但显然,智能机器人并不适用于上述刑罚,其没有生命没有财产,也不在乎人身自由,那么我们要如何去处罚已经认定为犯罪主体的智能机器人呢?
以对自然人的处罚为参考,我认为以下三种刑罚即删除数据、修改程序与永久销毁可以适用于智能机器人[3]。删除数据指彻底删除支撑智能机器人在原编写程序之外的犯罪行为的数据信息,让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回到原编写的程序以内。修改编程是删除数据的一个保障刑罚,在删除数据已经无法发挥作用时,通过对编程的修改来限制机器人的学习能力,从而限制了其行为能力。最后是永久销毁,类似于对自然人的生命刑罚,当前两项刑罚都无法适用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为社会带来的危害时,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更为彻底的处罚,让其永久消失。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人类社会提出了诸多挑战。在社会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制的健全是极其重要的,面对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理论之间的冲突矛盾,我们要积极完善刑法理论修改法律法规,保证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适用刑法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振林.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125-133+191.
[2]王肃之.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初探[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04):53-63.
[3]李兴臣.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执行[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8(04):112-116.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传统刑法理论;挑战
引言:
不可否认,人工智能确实是一项伟大的发明,但在看到其价值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对当下社会所产生的冲击。人工智能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为维护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其固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诸多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冲突,刑法方面也是亦然。而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诸多刑事风险,我们要严肃认真对待,在范围内根据情况适当改变刑法体系,以此来应对即将到来的各种挑战。
(一)人工智能技术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人工智能技术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极大的方便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当然,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一样的,而人工智能技术影响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其在危害量上出现增长,在危害性质上发生变化[1]。
首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发生量变。上述量变不仅是指犯罪行为的数量有所增加,还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覆盖的更加广泛。在人工智能之前,罪犯想要实施犯罪行为,只能依靠自己或者同谋,人力毕竟有限,有所能做有所不能做。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犯罪主体可以轻而易举的实施犯罪行为,不受人力限制,就好比近年频发的网络诈骗事件,低成本高收益,极大的刺激了犯罪分子,使之大规模出现,对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性。
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质变。传统的犯罪方式多以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性侵犯为主,而人工智能时代不同于以往,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联系十分紧密,企事业单位利用此储存商业信息与机密,个人在此中藏匿自己的私人信息。数据信息对社会与个人都如此重要,犯罪主体也将目光转移,利用网络入侵数据库,或窃取海量的数据信息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进行资料数据的毁灭以伤害社会与个人。人工智能时代,通过侵犯数据信息来进行犯罪的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犯罪方式,在对社会的危害性上发生了质变,势必引起重视。
(二)刑事责任主体的新变化
人工智能时代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较为普遍的是大众家中的扫地机器人,而比较高级的就好比谷歌公司创造的Alpha Go。只要在其中植入智能系统,定期进行系统升级,智能机器人就可以很好的完成系统内的所有工作。如此一来,智能机器人在某些特定方面的能力是远高于人类的,而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也可分为两种,即被有心者利用犯罪,又或者是足够智能的机器人自主犯罪。前者的行为在编写与设计的程序以内,只是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从而对人類产生了危险。而后者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在编写的程序之内,后者尽管仍然是机器人但已经产生了思维意识,并能够与人类媲美或者超过人类,当然,我们谈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状况。
我国对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为自然人与单位,而已具备思维的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如若超过了编写程序,那么它的意志就不能代表其背后的设计单位的意志,所以智能机器人不能以单位来衡量。但是其既然已经具备了思维意识,也就有了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了思维意识的智能机器人其实就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可以如同自然人一样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2]。
(三)对智能机器人进行刑法处罚
既然已经认定了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是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刑法上的处罚可划分为生命刑罚、自由刑罚与财产刑罚等,但显然,智能机器人并不适用于上述刑罚,其没有生命没有财产,也不在乎人身自由,那么我们要如何去处罚已经认定为犯罪主体的智能机器人呢?
以对自然人的处罚为参考,我认为以下三种刑罚即删除数据、修改程序与永久销毁可以适用于智能机器人[3]。删除数据指彻底删除支撑智能机器人在原编写程序之外的犯罪行为的数据信息,让智能机器人的行为回到原编写的程序以内。修改编程是删除数据的一个保障刑罚,在删除数据已经无法发挥作用时,通过对编程的修改来限制机器人的学习能力,从而限制了其行为能力。最后是永久销毁,类似于对自然人的生命刑罚,当前两项刑罚都无法适用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为社会带来的危害时,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更为彻底的处罚,让其永久消失。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人类社会提出了诸多挑战。在社会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制的健全是极其重要的,面对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理论之间的冲突矛盾,我们要积极完善刑法理论修改法律法规,保证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适用刑法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振林.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125-133+191.
[2]王肃之.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初探[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04):53-63.
[3]李兴臣.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罚的执行[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8(04):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