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lent_lu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于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从而正式建立了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的指示,2018年起,我国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着法律专业人的职业去向,也关系着我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和发展。因此,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司法考试制度的对比,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利与弊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司法体制
  一、国外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德日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
  德日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相似,都是作为选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主要形式,下面以德日为例进行简单介绍。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针对的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第二次针对的是已经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并且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的人员,要成为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这两次司法考试。只有经过正规大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每个人只有两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学生在完成7个学期的课程后即可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如果两次机会都没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那么将不再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就意味着该学生不能从事任何法律相关职业了。日本的司法考试与德国相似,但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的合格者还需要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培训,只有经过国家统一司法培训后,才具有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资格。
  (二)英美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
  英美法系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其司法考试实质上是律师资格考试,英美的法律职业一般要求具备法学教育背景、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执业经验等三个要素,担任法官、检察官都以一定期限的职业律师为条件。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大学本科阶段是没有法学教育的,只有具备其他专业领域的本科学位的人才有资格申请进入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只有具备法学教育背景才可以参加美国的司法考试,这也就是说,从事美国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就是接受美国的法学教育。美国的司法考试即律师资格考试不是国家统一进行的,是由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的。但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是不能够直接成为法律职业者的。
  二、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历史发展
  我国在1986年9月27日、28日首次举办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当年有2.9万人报名,有1134人成绩合格并取得律师资格。后自1988年起,我国司法考试不断进行了调整和改革,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在2002年3月举行了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共有36万人参加,达到合格线的考生共有2.4万人,占全部报名人数的6.7%。
  (二)三考合流的形成
  我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是在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也就是所谓的三考合流。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共举行15次,有100多万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12万人通过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证书;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是在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以后开始的,主要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内进行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一共举行了三届,通过考试的法官和检察官共有7万余人。此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是一次司法考试制度的变革,同时表明了三考合流的形成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现状
  2015年我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自2018年开始,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并且对参加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提高了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
  三、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意义
  根据上述关于国内外司法考试制度的介绍,可以得知英美法系的司法考试与大陆法系的司法考试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但综合看来,其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中选拔出较为优秀的法律专业者,进而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推进其法制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不断贯彻,我国对于司法领域越来越关注,司法考试的改革便是其重要体现。我国在2001年正式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进行了三考合流,而2018年的司法考试改革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标志着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将更加严格。
  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从业人员,由于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经常导致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容易导致我国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各地法制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要真正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受过一样的法律训练,对于法律有着同一水平的理解和基本一致的法律思维。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统一,保证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促进法制的发展和司法独立。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从业标准,建立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养的法律职业队伍,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对我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司法体制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司法考试改革更是社会、法制的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作为法律专业的人士以及即将步入法律职业的人员,面对愈加严格的司法考核,我们应坚持不忘初心,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实践能力,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从而通过司法考核,成为真正的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杜国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载《法学家》,2002年第7期.
其他文献
摘要: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我国目前科研成果最多的产地、最为活跃的地方即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是衡量高校水平以及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准。而有效的科研管理可以及时地为科研创新与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力的社会环境支持。到目前为止,我国高校科研成果管理体质的现状并不是特别适应这一点要求。本文从当前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现状的角度出发分析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希望能够促进高校科
目的 探讨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的临床应用、操作方法、维护、并发症的防治等方面的进展.方法 对PICC的临床应用、操作方法、维护、并发症(静脉炎、穿刺点渗血与水肿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外,其他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侦查和起诉程序,最后才能到达审判阶段。厘清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有学者指出,审判中心主义指审判(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判)是决定国家对于特定的个人有无刑罚权以及刑罚权范围的最重要阶段,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待
合议制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执行合议制度是在执行过程中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执行案件,防止滥用执行权的一种效手段,对保障当事人
目的通过持续12-导联ECGST段监测,评估血液中B型尿钠肽(BNP)、高敏C反应蛋白(hs—CRP)的检测对心肌梗死患者静脉溶栓效果预测的重要性。方法2003年8月到2007年12月间指标性疼痛发
针对王府断陷陆相致密砂岩的地质特点,本文利用常规测井资料,研究出了曲线特征识别法、井温分析法、含水饱和度与孔隙度交会法、视地层水电阻率正态分布法(P~(1/2))等储层流体性
先进的检察文化是过硬的检察队伍的基本保障,是检察事业繁荣发展的前提。强化检察文化建设,认真培树检察职业精神,最终目的都是用先进的文化力锻造过硬的检察力。一、建设先
随着成分输血的普及与推广,血小板输注已成为治疗出血、改善各种原因导致的血小板减少的重要手段,机采血小板因其纯度高、疗效显著、白细胞污染少、同种免疫发生率低等优点,为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