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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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16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 贵阳)
  摘 要: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双重劳动关系出现了。但是直到今天,关于双重劳动关系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进而引发了许多劳动纠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影响和谐社会建设。本文在当下的研究资料及水平上,评析我国双重劳动法律关系,并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市场经济;完善建议
  一、双重劳动关系概述
  自双重劳动关系从出现以来,学术界对其一直存在争议,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界定。在总结各位学者的观点基础上,我认为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在当下市场经济中,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出现的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现行法律关于这类行为的零星规定,可以看出,双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两个劳动关系都是合法关系;另一种是一种劳动关系是法定的另一种关系是事实上的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带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即所谓的“包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不能很好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国在上个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配置生产资料。当然,作为生产资料一部分的劳动力也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优化配置,此时双重劳动关系逐渐出现在我们视野中。在九十年代初,双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由较高的条件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退休人员的返聘,包括聘用到原来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其二,停薪留职者,这主要受国家鼓励创业和自主就业等政策的影响。这些劳动者在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乐意自主到社会上与其他单位签订另一份劳动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双重劳动关系也由隐形到显性,由对劳动者的较高限制到大大降低劳动者开展双重劳动关系的门槛。
  二、对我国双重劳动关系的评析
  我国双重劳动关系作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深受我国当时国家政策的影响。从产生到现在,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双重劳动关系在当下的生存空间正在逐步压缩,面临着一些问题。我们只对当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做一评述,至于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完善,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还具有存在意义,我们不做过多探讨。
  肯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确实给我们带来积极作用。具体来说,首先,有利于灵活就业。计划经济下由于实行“包分配”制度,人们积极性相对不高,难以发挥劳动的巨大价值。实行双重就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当时人均收入少和失业现状。其次,有助于促进我国行业、国家经济发展。双重就业模式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人们去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损害双重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及规定,现行的《劳动法》及先关社会保障法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造成实务界的做法不统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由于原合同关系的存在,新用人单位一般不与双重就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纸质文书与凭证”,这就导致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到一般劳动者应享有的待遇。在报酬等方面,权益受到伤害。但由于国家法律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性质、含义做一明确规定,导致维权难。其次,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由于,双重就业者一般属于隐性就业,使国家很难统计国家劳动力就业者,难以把握劳动力市场状况,进而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合理制定。此外,由于用人单位一般不与双重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导致劳动者权利一旦受侵害难以救济,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保护规定,造成市场的秩序混乱。
  三、对完善我国双重劳动关系的建议
  我国双重劳动关系从出现到现在,我们应当看到存在的问题。因此,为完善双重就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尽快界定双重就业的性质,并对该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为司法实践提供规范的操作方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界定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地位
  双重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方式存在,在当下我国市场经济并未健全,仍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法律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解决劳动者劳动时间分配。因为毕竟涉及到劳动者对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两个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报酬方面加以明确。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基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不同用人单位应使用不同的最低工资制度,若多個用人单位合并使用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能很好的实现双重劳动关系的最初目标,也不利于各单位间的关系协调。限制最高工作时间是劳动基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工作时间的立法保护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提高劳动者的整体效率,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解决就业问题提供新思路。
  (二)对劳动竞业禁止以及劳动者告知义务加以明确
  不可否认,当下的双重就业表现形式相对于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有了很大区别:表现形式多样。同时国家对于劳动者就业禁止方面也有了初步的规定。毕竟,双重就业在关系到劳动者就业的同时也涉及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事项的保护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双重就业时,对劳动者就业的行业明确列举。同时由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建立第二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相关事项。
  (三)健全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当下出现劳动纠纷最多的最需要明确的。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其规定。对养老保险问题首先在于明确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工伤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界定。根据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先关文件的规定,看工伤发生在哪个范围内,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参考文献:
  [1]菊如:“第二职业与双重劳动关系”,《劳动报》,第9版
  [2]邵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3]袁峰.“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中外企业家》,2010年第4期.
  [4]柯新华.“论我国双重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新余高专学报》,2009年第4期.
  [5]林淑惠.浅议我国双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姜美慧子,女,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学历。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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