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李龙亮在《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载文《立法效率研究》立法低效率具体表现为:立法浪费,包括重复立法、交叉立法、各自为政、频繁修订、盲目延期或随意调整、宣言式立法;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立法低质。主要原因有:立法的资源意识淡薄;立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包括立法经费的投入不够、立法人员的配置不合理、立法资源使用处于无计划状态;立法成本效率评价机制欠缺;立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他认为提高立法效率的途径包括:一是严控立法数量,适当上收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