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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齐某,男,某有限公司员工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案情简介:齐某于2001年6月23日受聘于北京某有限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齐某因工负伤,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十级。2004年12月31日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原岗位的检验员工作。2005年4月25日该公司口头通知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按1660元×4个月的标准向齐某支付了6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