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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一些国家、企业或个人对已过版权保护期限的古籍文献、早已记载于文献或公开的中医药配方抢先申请专利的行为,提出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三原则和中医药特点,确立中医药作品、中医配方版权保护和中医药申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判定标准,从而使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获得更好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