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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利质押制度忽视了权利作为担保物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过分强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近似性,将动产质押的规则简单地套用于权利担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际,应该对目前的质押制度进行重新的定位,严格依据其能否转移占有来决定其分属何种担保形式,以明确质押与抵押的界限,根据担保的需要来选择适合的公示模式以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