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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13号)和《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