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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厂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沪人融(87)第1号文批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面额100元,向社会集体或个人公开发行,全部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代理。 第二条 本融资券期限为九个月,1987年12月发行日起至1988年9月同日止;月息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