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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的宽容价值是探索腐败犯罪赦免制度的基础,但却涉嫌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零容忍"政策、民意诉求、政治基础、现行法律等相抵牾。基于腐败犯罪原因复杂、"原罪"的客观存量、反腐惩防并举观念、反腐兼顾治标与治本、宪法的特赦规定及八次实践等因素,赦免腐败犯罪应在坚守不得已性原则下严格依法适时启用。我国特赦的持续有效实践为激活特定腐败犯罪的特赦奠定合法性基础和提供充实的既往经验,应围绕"单纯贿赂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廉政账户"和其他轻微腐败犯罪讨论特赦的具体适用范围,特赦的法律效果应严格管控为依法定罪但免除或部分免除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