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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同时,美国也在积极借鉴大陆法系的司法积极主义.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美国于1997年对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一揽子改革.如重新建立全国统一的适用标准;取消最初开示;修改证据开示的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诉讼费用移转规则;不当书证将课以费用负担;限制证据保全时间等.但由于其所处的文化传统、历史条件以及诉讼制度的特殊要求等原因,变革与固守传统难以磨合,最终导致了1997年证据开示改革的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