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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42岁,某县农民。李某于1986年初承包了一乡办综合商店,因进货资金不足,找到同村社员田某,要田帮助筹借一万元现金,田答应帮忙。同乡的另一青年赵某,以帮助买物资为名,从县建筑公司骗取一张空白转帐支票,也找到田某要求帮忙找个帐号。于是田某从中撮合,将赵某介绍给李某,赵谎称从建筑公司借了张支票,想借李某承包商店的银行帐号把支票入上,李即提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