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古代重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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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刑主义思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发展及盛行,历经古代社会四千余年,有着相当久远的岁月。“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正是这一思想的经典表述。在我国古代君主高度的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统治下,以重刑主义为主的刑法思想观念在每个人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因此,重刑主义有着强大的民意,广泛的社会认同感和依赖感。它时刻考验着我们的理性,就如有时它是民众泄愤的工具,而有时却是司法机关完成任务追求效率的借口。在当今努力建设法治文明的今天,我们必须要认真考量重刑主义思想,严防其蔓延,危及国家和人民。本文从重刑主义的思想起源、特点、形成原因,它所产生的历史影响,在当代中国,如何应对重刑主义这一传统这些方面进行详细地介绍,以便使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掌握重刑主义思想,为我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键词:中国;法家;韩非;重刑主义
  一、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内容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制国家夏朝时期,墨、劓、剕、宫、大辟等完备的刑罚体系就已经具备齐全了。因此,以重刑主义特色为主的早期法律制度已经开始初露端倪。在春秋战国时期正式形成,以商鞅、韩非等人为其主要代表人物。其主要内容有,轻罪重刑,刑种繁多,原心定罪等。 商鞅的主张是“重刑轻赏,重刑轻德”,他提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这句话的含义是说,对微小的犯罪要用重刑严惩,这样的话,人们就不敢犯罪,轻罪就不会再出现,重罪也就消失了,这就叫用刑罚来废止刑罚,刑罚去除了,国家事业也就成功,圆满了。而他所谓的“重其轻者”的“轻者”,在我们看来,是指那些有轻微犯罪的人,而商鞅认为的却不是这样,它还包括了那些仅仅有犯罪意图的人。这些理念若在现代社会实行,是多么不人道的一件事情。他还认为:“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其意是说如果已经发生了犯罪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那么奸邪就不会消除。如果在人们刚要犯罪的时候就加以处罚,那么就不会产生邪恶了。这样的观点促使他最终形成了“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法治观念。而韩非的刑罚思想主要是严刑和重罚。他认为,实施重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可以维护君主权威,二是能够严防犯罪。要想达到法治这一阶段,就必须要实施重刑,这不是单单惩罚犯罪者本人,而是要使广大民众不敢轻易触碰法律,即“以刑去刑”,来达到杀一儆百的震慑效果。“刑种繁多”是重刑主义其中的一个表现内容。夏朝时期,“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已经具备齐全。西周时期,又出现“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等刑种。刑罚制度在秦汉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有身体刑、生命刑、财产刑、身份刑、徒刑和流刑的细化分类。隋唐时期,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这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封建制五刑”,这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所沿用。原心定罪,出自《汉书.哀帝纪》:“《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它类似于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春秋决狱,其含义是从犯罪人的主观思想来审判他的犯罪是否成立,其主要表现是追究他的主观动机,如果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是合乎儒家道德的,那么,这个人就没有犯罪,如果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坏的,是不符合儒家道德的,那么,即使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是要定罪的。汉朝学者把它奉为司法审判中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审判原则极端崇尚道德至上,过分强调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实则是一种动机论,把一个人的动机来作为评判其是否有罪的标准,而不是行为的效果究竟如何。这样的话,把动机“善恶”作为定罪量刑之根据,为统治者开脱罪责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使他们“合理”地肆意残害无辜民众,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
  二、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历史影响
  重刑主义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在古代当时特定的历史大背景下,有其积极有利的一面。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可以在较短的时期内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平复人心,使广大人民“嫉恶如仇”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所以它被统治阶级所认可接受,最初在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当时惩治犯罪,安定社会方面发挥过积极的功效,在一定时期内使广大人民畏惧而不敢犯罪。我们不能否认它曾经有过正面的影响,但是,这种正面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它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从长远角度看,其弊大于利。在重刑主义思想的长期影响下,统治者所希望的太平盛世并没有到来,反而是社会危机四伏、国家动荡不安、人民苦不堪言。历史也证明了长期盛行“重刑主义”没有好结果。正如马克斯所说“利用重刑来感化或威吓的世界从来没有成功过”。因此,我们应该清楚的明白:所谓的重刑主义与公平的法律原则是背道而驰的。随着人类的快速进步,我们应当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审视重刑主义思想,而不是一味接受,把它“发扬光大”。
  三、在当代中国,如何应对重刑主义传统
  首先,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提高法官素质修养。必须要端正审判人员的刑罚观念,使他们重定罪轻量刑和随意量刑的不良习惯要得到有效地更改,要有专门的人员对这种情况负责,进行合理地监督。要确保证法官不能受其他外来事件之影响,要根据证据和事实说话。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刑法科学化的一大进步。其次,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将会改变以往检察官只要求法官定罪而不求刑的程序。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最后,慎用死刑,对轻罪犯人合理地适用非监禁刑。目前,就我国来讲,在保留死刑的罪名数量方面,仍然居世界前列。在當今社会,人权意识逐渐受到重视,人们普遍认识到,即使是犯罪人,也值得拥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慎用死刑,预示着我们对“重刑主义”的传统说再见,向文明现代的法治社会进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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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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