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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员因犯有过错被降职或远遣后,经过一定期限或遇赦仍有迁改官职的机会。但由于贬官身份、官资的特殊性,政府对他们的迁转途径进行了限制。唐前期,朝廷主要通过征召与考满改官的方式来恢复贬官的官资;唐中后期,征召、量移改官是贬官迁转的主要途径。在迁转贬官的过程中,体现了政府对人事权力的控制日益加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