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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该规定虽然为审判实践中解决高空抛物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该项规定是否公正之争。本文从受害人、建筑物使用人、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方面论述了87条规定之不合理、不公平,并试图借鉴交强险制度构建高空抛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实现真正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