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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对汉冶萍公司采取了“接收”的政策。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汉冶萍尽管为商办公司,但与历届中央政府关系密切,在创办及发展过程中利用了大量官款;另一方面,汉冶萍公司被日军占领后,公司经理盛恩颐投靠日本并与其通力合作,使日本在大冶攫取了大量矿砂。同时,汉冶萍公司所属厂矿濒临破产,而矿业和钢铁关乎国计民生。因此,1945-1948年,国民政府根据相关“接收”政策的精神,采取坚决措施收回汉冶萍公司,并使之成为国有华中钢铁公司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