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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消费社会产品,在法律上必然存在消费该物品的权利,否则就可能存在其他权利或权力阻止人们消费这种物品。设定公共物品权具有重要意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思想和社会连带思想、分级财政与公共财政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公共物品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体现,属于应有权利和社会权的范畴,具有非独占性和平等性特征,属于基本权利,但不能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