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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人公司犯罪属于由单一股东犯罪意志支配下,以一人公司名义实施的,利益归属于单一股东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在一人公司这种特殊犯罪形态中,应当否定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资格,从而使得单一股东上升为该犯罪形态的犯罪主体。这样才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一人公司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认定
一、一人公司犯罪的特殊性
(一)一人公司犯罪与单人犯罪比较
首先,从形式上看,一人公司犯罪形态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的,而单人犯罪通常是以单个自然人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一人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人公司虽然仅有一个股东,但在形式上始终都有着公司法人的外壳。一人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而不能凭借单一股东的名义。一人公司中的单一股东凭借一人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以自然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存在着名义上的差异。
其次,从犯罪利益角度讲,一人公司犯罪形态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所得利益最初表现形式是由一人公司所持有和支配,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单人犯罪。从最终的阶段看,一人公司犯罪所得绝大部分会落到单一股东的手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一人公司内部员工也可能受益。但最初的阶段,这种犯罪利益则是由单一股东通过操纵一人公司而事实上持有。因此,在犯罪利益表现形式上,两者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
(二)一人公司犯罪与单位犯罪比较
首先,从犯罪概念上看,"所谓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①。可见单位犯罪是一类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组织才能构成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而一人公司犯罪形态中,股东的唯一性使得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犯罪的组织性,因此不能归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之中。因为,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和一人公司内部其他成员在法律地位上不是一个层次的,因此一人公司也并不能具有刑法意义上单位的组织性。
其次,在犯罪意志上,一人公司犯罪意志实质上是单一股东的意志,而单位犯罪意志是集体意志。两者在犯罪意志的差异源于两者在决策机制上不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没有像一般单位那样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集体决策机构。这意味着一人公司的决策机制单一,决策机构直接等于单一股东。单一股东与一人公司这个拟制法律人在决策上有着极大的同一性,这就决定了单一股东的意志就是一人公司的意志。有学者认为:"从主观上来看,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备独立性,其表现形式为公司决议"②。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即便成为公司决议,只能说明犯罪意志通过公司决议这种形式表现出来而已,不能否认其来源的唯一性,更不能说其独立于股东意志而存在。况且意志的来源决定着有什么样的公司意志。因此,公司决议仍属于单一股东的意志表现形式范畴。
最后,在犯罪利益归属上,一人公司犯罪有别于单位犯罪,其所得利益是由单一股东凭借一人公司而持有和支配,而单位犯罪所得利益则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占有。"一人公司利益归属较复杂:初始利益属法人,具有整体性;剩余利益属股东,具有个体性。一人公司经营所得先归于整个法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剩余利益分派于股东。"③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利益是与股东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表面上看犯罪利益属于公司,而实质上是由单一股东凭借公司名义所有和支配。至于公司中从事一般工作的员工,虽然最终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但是这种再次分配是由股东在获得利益之后分配的。利益归属主体完全可以看成是单一股东而不是作为法人的公司,也不是公司内部所有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犯罪其特殊性可以表述为:一人公司犯罪形态属于由单一股东犯罪意志支配下,以一人公司名义实施的,利益归属于单一股东的犯罪形态。
二、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
针对一人公司犯罪形态,应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因为,此种犯罪形态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单位犯罪主观罪过是一种集体意思的有机整合,尽管有时表现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主观意愿。对于后者,不能将其理解为个人的意思,因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产生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也就是说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职务活动范围内的举动是事先认可的。其中法律意义毋庸置疑,形式上单位不可否认单位主观罪过等同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职权产生的犯罪意思。单位犯罪犯意并不是某一人的犯意,而是多个人犯意的有机结合。这种犯意对应的刑事责任是集体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即单位责任。
一人公司中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虽然形式上借用公司名称,但行为指示却直接来源于单一自然人股东。那么,既然直接行为人的犯意来源于单一自然人股东,其对应的刑事责任就不可能是集体的责任而是个人责任。在这里,出现了一个矛盾就是,单一股东自然就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单一股东的犯意也应否看作单位的犯意?不然。我们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源还在于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单一股东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同时也是这个公司的唯一股东。单一股东犯意的形成并不像一般单位犯意的形成那样是经过多个人(包括法人)意思表示的有机结合,而仍是一个人的犯意。此外,尽管单一股东的犯意可以说成是得到单位事先认可的,但所谓的单位其实就是单一股东。但如此以来,这就意味着自我许可和自我行为。从法理上讲,违背"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法官"的基本原则。因此,单一股东的犯意仍不宜看成是一人公司的犯意。
第二,犯罪主体方面。有学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一人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它具有法人资格,在性质上不同于个人行为。因而一人公司犯罪的,应构成单位犯罪。"④笔者认为,对刑法理论问题的探讨,不应局限于刑法典的规定,更不应受到司法解释的羁绊。因为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都是一种实然,理论的生命就是在于它可以超越实然。从应然的角度讲,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将单位的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目的就是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所在是一人公司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⑤根据此定义,刑事责任是一种刑事实体性任务、是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衡量标准。犯罪主体只有在违反刑事法律义务时才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从一人公司犯罪特殊性可知,一人公司无法产生独立的犯罪意志。显然,一人公司也没有能力去辨别和控制由单一股东决定实施的行为。如此以来,一人公司可以说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犯罪主体的资格。
注释:
①李希慧.论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学论坛.2004(2).
②谢杰、吕继东.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6).
③谢杰、吕继东.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④参见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31.
⑤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459.
作者简介:王冠(1985-),男,安徽灵璧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一人公司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认定
一、一人公司犯罪的特殊性
(一)一人公司犯罪与单人犯罪比较
首先,从形式上看,一人公司犯罪形态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的,而单人犯罪通常是以单个自然人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一人公司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人公司虽然仅有一个股东,但在形式上始终都有着公司法人的外壳。一人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而不能凭借单一股东的名义。一人公司中的单一股东凭借一人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以自然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存在着名义上的差异。
其次,从犯罪利益角度讲,一人公司犯罪形态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所得利益最初表现形式是由一人公司所持有和支配,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单人犯罪。从最终的阶段看,一人公司犯罪所得绝大部分会落到单一股东的手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一人公司内部员工也可能受益。但最初的阶段,这种犯罪利益则是由单一股东通过操纵一人公司而事实上持有。因此,在犯罪利益表现形式上,两者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
(二)一人公司犯罪与单位犯罪比较
首先,从犯罪概念上看,"所谓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①。可见单位犯罪是一类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组织才能构成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而一人公司犯罪形态中,股东的唯一性使得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犯罪的组织性,因此不能归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之中。因为,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和一人公司内部其他成员在法律地位上不是一个层次的,因此一人公司也并不能具有刑法意义上单位的组织性。
其次,在犯罪意志上,一人公司犯罪意志实质上是单一股东的意志,而单位犯罪意志是集体意志。两者在犯罪意志的差异源于两者在决策机制上不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没有像一般单位那样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集体决策机构。这意味着一人公司的决策机制单一,决策机构直接等于单一股东。单一股东与一人公司这个拟制法律人在决策上有着极大的同一性,这就决定了单一股东的意志就是一人公司的意志。有学者认为:"从主观上来看,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备独立性,其表现形式为公司决议"②。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即便成为公司决议,只能说明犯罪意志通过公司决议这种形式表现出来而已,不能否认其来源的唯一性,更不能说其独立于股东意志而存在。况且意志的来源决定着有什么样的公司意志。因此,公司决议仍属于单一股东的意志表现形式范畴。
最后,在犯罪利益归属上,一人公司犯罪有别于单位犯罪,其所得利益是由单一股东凭借一人公司而持有和支配,而单位犯罪所得利益则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占有。"一人公司利益归属较复杂:初始利益属法人,具有整体性;剩余利益属股东,具有个体性。一人公司经营所得先归于整个法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剩余利益分派于股东。"③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的利益是与股东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表面上看犯罪利益属于公司,而实质上是由单一股东凭借公司名义所有和支配。至于公司中从事一般工作的员工,虽然最终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但是这种再次分配是由股东在获得利益之后分配的。利益归属主体完全可以看成是单一股东而不是作为法人的公司,也不是公司内部所有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犯罪其特殊性可以表述为:一人公司犯罪形态属于由单一股东犯罪意志支配下,以一人公司名义实施的,利益归属于单一股东的犯罪形态。
二、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
针对一人公司犯罪形态,应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因为,此种犯罪形态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单位犯罪主观罪过是一种集体意思的有机整合,尽管有时表现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主观意愿。对于后者,不能将其理解为个人的意思,因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产生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也就是说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职务活动范围内的举动是事先认可的。其中法律意义毋庸置疑,形式上单位不可否认单位主观罪过等同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职权产生的犯罪意思。单位犯罪犯意并不是某一人的犯意,而是多个人犯意的有机结合。这种犯意对应的刑事责任是集体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即单位责任。
一人公司中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虽然形式上借用公司名称,但行为指示却直接来源于单一自然人股东。那么,既然直接行为人的犯意来源于单一自然人股东,其对应的刑事责任就不可能是集体的责任而是个人责任。在这里,出现了一个矛盾就是,单一股东自然就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单一股东的犯意也应否看作单位的犯意?不然。我们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源还在于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单一股东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同时也是这个公司的唯一股东。单一股东犯意的形成并不像一般单位犯意的形成那样是经过多个人(包括法人)意思表示的有机结合,而仍是一个人的犯意。此外,尽管单一股东的犯意可以说成是得到单位事先认可的,但所谓的单位其实就是单一股东。但如此以来,这就意味着自我许可和自我行为。从法理上讲,违背"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法官"的基本原则。因此,单一股东的犯意仍不宜看成是一人公司的犯意。
第二,犯罪主体方面。有学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一人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它具有法人资格,在性质上不同于个人行为。因而一人公司犯罪的,应构成单位犯罪。"④笔者认为,对刑法理论问题的探讨,不应局限于刑法典的规定,更不应受到司法解释的羁绊。因为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司法解释都是一种实然,理论的生命就是在于它可以超越实然。从应然的角度讲,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将单位的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目的就是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所在是一人公司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⑤根据此定义,刑事责任是一种刑事实体性任务、是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衡量标准。犯罪主体只有在违反刑事法律义务时才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从一人公司犯罪特殊性可知,一人公司无法产生独立的犯罪意志。显然,一人公司也没有能力去辨别和控制由单一股东决定实施的行为。如此以来,一人公司可以说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犯罪主体的资格。
注释:
①李希慧.论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学论坛.2004(2).
②谢杰、吕继东.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6).
③谢杰、吕继东.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④参见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31.
⑤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459.
作者简介:王冠(1985-),男,安徽灵璧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