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司法权益保护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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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司法权益是少年司法的基本要求。本文通过实证方法,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益的保护现状及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权益的心理预期及其现实感受进行了实证调研,指出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证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被告人因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在法律上被赋予更多的司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权、辩护权、不公开审理权等诉讼权益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少年法庭设置、审判模式、法庭教育、单独羁押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的现实情况如何?作为直接受众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期待和切身感受如何?目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上述问题开展了调研,并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
  
  一、实证调研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采取座谈及问卷调查的方式,样本为随机抽取的山东省2009年度一审判决生效的269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范围涉及全省17个行政区划。问卷调查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及案件承办法官分别设计了两份调查问卷,共61个样本,254个变量,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司法权益的各个方面。问卷回收后,通过SPSS软件分析系统对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调研发现,山东省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的基本情况为:
  (一)诉讼权利保护方面
  1 未成年被告人的羁押问题。在调查的有效样本中,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人共同关押的165人,占68.2%,未成年被告人单独羁押的77人,仅占31.8‰在监所内听别人传授犯罪经验的未成年人有96人,其中71.9%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关押。单独羁押率低,共同关押交叉感染严重。
  2 讯问时监护人到场权。公安机关、检查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时监护人是否到场的数据几乎一致,约66%的未成年被告人单独接受讯问,没有其他人在场,仅有33%左右的未成年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其监护人到场。接受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仅2人,在检查起诉阶段仅3人。只有1名案件当事人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监护人和律师均在场。
  3 少年法庭设置情况。在山东省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63.2%的案件在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中进行审理。其中,在未成年人综合案件审判庭中审理的案件占20.1%,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占38.1%,在指定集中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占5%。与我省少年法庭建制的情况相符。在调研中,95%以上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希望案件在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判,认为专门少年法庭的法官更专业,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当事人的父母还提前到指定管辖的少年法庭咨询,申请案件由其审理。
  4 审判模式。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少年法庭的法官逐渐摸索出圆桌审判模式——圆桌法庭,寓教于审,温和审判,并逐步加以推广。在调研中,36_3%的案件适用了圆桌审判,63.7%的适用的是普通形式。62.9%的未成年被告人希望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31.9%的未成年人不希望采取圆桌审判,5.2%的人无所谓。圆桌审判模式的实际适用情况与未成年被告人的需求有差距。在审判中,感到法庭气氛紧张、压抑、严肃的未成年被告人占23.3%,认为法庭气氛比较轻松的占32.6%,没啥感觉的占44.1%。认为案件承办法官态度亲切的占51.5%,认为法官态度严厉的占46.5%,认为法官态度粗暴的占2%。
  经过法庭教育,所有的未成年被告人均认罪,78%的未成年被告人非常悔罪,21.6%的未成年人悔罪,仅有0.4%的未成年人无动于哀。在座谈中,有的未成年人表示:“法官非常好”,“对我们未成年人很关心、很亲切”,“法官审理很人性化”。有的未成年人对法庭教育记忆犹新,认为“法官对我的教育感化,让我彻底醒悟”等等。通过调研中,可以感受到圆桌审判、寓教于审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影响是深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
  5 辩护权。辩护权是未成年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这次调研中,73.1%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其中,39.4%是由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3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了辩护人的角色。但仍有25.7%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中,84.6%的未成年被告人希望获得辩护,15.4%的被告人希望自己辩护。排除27名拒绝指定辩护的未成年被告人,尚有37名未成年人没有获得辩护。
  6 不公开审理权。在抽取的样本中,67.2%的刑事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32.8%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比预期要高。结合样本其他变量来看,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未成年人均已满16周岁,且大多数案件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从未成年被告人的态度来看,86.6%的未成年人不希望自己的案件公开审理,认为犯罪是不光彩的事,越少人知道越好。6.3%的未成年人认为公不公开无所谓,7.1%的未成年人要求公开审理,有的认为公开审理可以保障他们的权益,有的认为公开审理可以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
  7 不公开报道权。从实际审理情况来看,95.6%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没有公开报道,从未成年被告人在诉讼中是否愿意被报道来看,81.9%的未成年人不愿意被报道,原因与不愿公开审理的理由一样,他们不希望自己犯罪的事情被别人知道,希望把自己的案情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未成年被告人的荣誉感和羞耻感依旧强烈,这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心理基础。12.9%的人对是否公开报道持无所谓态度。有13个人同意报道,其中有的未成年人强烈要求媒体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公开报道,理由是他认为自己“冤”,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自己的案件,通过舆论来减轻自己的刑罚。
  8 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权。在抽取的样本中,52.4%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人民陪审员陪审,47.6%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座谈了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紧缺在客观上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从未成年被告人的态度来看,只有50.2%的人希望人民陪审员陪审。有19.9%的人不希望人民陪审员参审,他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不相信人民陪审员能够审好案件。29.9%的人认为有无人民陪审员无所谓。从以上调研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对陪审员的作用了解不够。
  9 法定代理人出庭权。从未成年被告人的态度看,48%的未成年人希望在开庭时能看到父母双方,觉得心里有安全感、踏实。有18.7%的人希望父亲参与庭审,理由是父亲处理问题的能力强一些,不愿再看到母亲流泪。有10.3%的人希望母亲参与庭审,觉得心里温暖。虽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仍有11.9%的未成年人认为父母亲来不来无所谓,11.1%的人不希望父母亲来,他们有的是觉得无颜见父母,有的是认 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对他们没有帮助。整体来讲,未成年人对法定代理人出庭的渴望非常大。
  从法定代理人出庭态度看,70.1%的父母非常积极出庭,1.7%的父母经过法官做工作最终出庭,还有8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始终不肯出庭,这类案件占总数的3,5%。
  从审判实践看,法定代理人的出庭率为84.2%,其中,父亲出庭的占46.7%,母亲出庭的占15.4%,父母亲都出庭的占22.1%。2.9%的案件是其姑、舅等亲属出庭,12.9%的案件没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出庭。从审判效果来看,法定代理人出庭对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的影响非常大。如在回答“你在哪一阶段悔罪”时,有的未成年人写到,“在法庭上见到父母的那一刻”,还有的人写到:“当看到母亲哭红的眼睛时,我后悔极了”。
  10 社会调查员出庭问题。社会调查员制度是近几年兴起的制度,各地纷纷从各自的实践出发,探索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最近,最高法院修定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明确要求社会调查内容在文书中载明。我省是最早进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从数据统计来看,50.8%的未成年人希望有社会调查员参与,另外一半的人持否定和无所谓态度。从审判实践看,61.18%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社会调查员参与,从审判效果看,96.4%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社会调查报告无异议,效果良好。
  11 心理矫正问题。心理矫正机制是近两年开始兴起的一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正,保护未成年人顺利参加诉讼尽快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目前正在推广。从数据统计看,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68.3%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得了心理辅导和矫正,其中73.5%的人认为心理辅导对其有很大帮助,21.9%的人认为有帮助,但作用不大,只有4.6%的人认为没有作用。从统计分析看,未成年人对心理矫正比较认可,且心理辅导对未成年人的作用很大。
  12 审限问题。本着迅速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对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未成年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从数据统计看,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6.4%,大大缩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间。
  从数据统计看,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限在20天以内的占31.5%,在一个月以内的占49.8%,在一个半月以内的占84.1%。审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占4.8%。最长的审限为210天。
  (二)实体权利保护方面
  1 刑罚适用问题。山东省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适用较为平和,2007~2008年,山东省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平均适用率为55.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平均适用率为21.1%,轻刑犯适用率为79.6%。(见下表)
  2 缓刑适用问题。山东省2009年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为49.1%,从样本数据统计看,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与审判机关所在同一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49%,但户籍为外省的17名未成年被告人,只有4人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率为23.5%,远远低于平均水平。通过座谈了解到,在审理户籍为外地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由于无法确定被告人判处缓刑后的监管机关,为避免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重新犯罪,故适用缓刑时非常慎重。
  3 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的适用问题。山东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调查的样本中,54%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了从轻处罚情节,43.6%的未成年人适用了减轻处罚,2%的人适用了免予刑事处罚,只有1名被告人适用了从重处罚情节,经查系累犯。
  4 对判决结果的态度。95.9%的未成年被告不上诉,10人以量刑重为由上诉。整体来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效果是好的。
  
  二、司法权益保护调研反映出的问题
  
  (一)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和圆桌审判模式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山东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整体上来讲是好的,审判程序规范、权益保障有力。有些制度在落实上位居全国前列,如法定代理人制度;有些制度在全国刚刚开始推广,而山东省已经开始普遍推行适用,如社会调查制度等。我省的少年法庭的机构建设为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山东省共17个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除外),147个基层法院,设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的法院共70个,占42.6%,其余没有设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的法院均设立了专门合议庭,在全国属于领先的地位。95%的案件满意率,99.6%的悔罪率,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在问卷中所表述的在审判中得到的爱和关心,对法官的感激和依恋都表明我们不断探索的圆桌审判模式是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
  在调研中还反映出圆桌审判模式在适用时的一些问题,如圆桌审判模式适用率比普通模式要低。圆桌审判模式主要想塑造一种平和的氛围,但只有51.5%左右的法官让被告人感到亲切等。
  (二)法律滞后及规避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小宪法,是专门法,其中司法保护一节对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不具备可操作性。我国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规定相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讲稍显滞后,最高法院按照未保法的精神,以刑诉法为参照,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调研中发现的一个突出性问题是有些司法人员以《刑诉法》是基本法为由,规避法律责任。如公安和检察机关即以刑诉法的规定为依据,不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
  (三)法制宣传、教育缺失
  从座谈中了解到,大多数未成年人对自身享有的司法权利认识不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监护人到场的权利,很多未成年人都不清楚,少数知道这项权利未成年人也不知道该如何行使。
  50%左右的未成年人不希望陪审员参审或者感到无所谓,对社会调查员、心理矫正人员参与的问题也是如此,而上述人员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是非常有作用的。未成年人之所以不希望或者感到无所谓主要是对该项制度不了解,不知道对自身的帮助和保护。可以看出,在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时,对未成年人自身权益的保护方面开展较少。
  (四)未成年人羁押问题
  未成年人单独羁押一直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士积极呼吁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有关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成年人要分别羁押,但由于监所设施有限、单独羁押不好管理等原因,未成年人单独羁押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通过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混合羁押造成的交叉感染是很严重的—个问题。
  (五)法律援助问题
  从调研发现,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司法程序的阶段是非常晚的,绝大多都是在审判阶段介入。未成年人大多没有什么法律知识,害怕、沮丧、无助是他们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通常表现,专业人士的适时介入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而调研所反映出来的恰恰是在未成年人最需 要帮助的时候却没有人在身边给予其心理安慰,没有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指定律师的责任心不强。在本次的调研中,聘任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大致相当,但承办法官普遍反映指定辩护人较聘任律师的责任心差,辩护词简单、敷衍。二是辩护不能反映未成年人案件的特色。律师没有专门的少年辩护律师队伍,很多律师不能掌握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辩护特点和技巧。另外,有的法院要求律师提供社会调查报告,但有的律师不懂如何制作,或者制作的调查报告质量不高。
  (六)案件公开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省少审法官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报道的要求把握很严,但仍有公开审理和报道的案件。有的法官做未成年被告人的工作,让其接受采访,答应不出头像、不说真实姓名,但案件报道后,熟悉未成年被告人的人大都能知道是谁,而这正是未成年被告人所不愿看到的结果。从调研中发现,13%左右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公开审理、17%左右的人对公开报道并不持反对态度,但法官决定公开审理,媒体要进行报道均要征得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意。
  另外,与不公开审理、不公开报道精神相违背的是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和报道主要是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自尊心,但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开宣判比公开审理的影响力更大,不符合维护未成年人名誉、自尊的立法初衷。
  (七)异籍犯缓刑适用率低
  从统计中发现,外省异籍犯的缓刑适用不足本籍犯缓刑适用率的1/2,造成了刑罚适用不公平。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无法确定该异籍犯的监管机关,无法跟踪帮教,担心其脱管以至于重新犯罪。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根据调研的基本情况及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简单提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深化圆桌审判模式。专门的审判机构、专业的少审法官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审法官应进一步深化圆桌审判模式,摸索法庭审理的表情、态度、审判节奏等审判模式,让法庭审判更加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更好地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2 庭前告知各项权利。由于人民陪审员陪审权、法定代理人出庭权、社会调查权、心理矫正权等权利非法律专业的人可能并不熟知,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讲,在他们的知识体系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可能更少。建议在开庭审理前除告知未成年被告人一般的不公开审理、辩护、回避等诉讼权利外,对少年审判特色的权利和制度也进行告知和解释,待其了解各项权利制度后,再向其讯问是否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
  3 建立专业化的少年刑事辩护队伍。建议律师队伍细化,遴选一部分对少年刑事辩护有能力、有热情的律师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咨询和辩护,对其进行定期专门培训,使其了解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辩护的特点和特色,提高未成年刑事辩护的质量。另外,积极呼吁探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确保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到庭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稳定未成年人情绪,促进其感化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穷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联络方式的查询,完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的通知方法和途径,确保其愿意出庭的法定代理人能按时到庭;对不愿到庭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其到庭;对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近亲属确实不能到庭的,选任合适成年人出庭。
  5 推广心理矫正机制。从调研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对心理咨询矫正是非常欢迎的,而且效果也很好,建议全面推广该项制度。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心理咨询员的费用问题是阻碍该项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将该项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另外一个比较经济的建议是少审法官自己学习心理知识,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这样可以在刑事审判中随时进行心理矫正,既经济又具有实效性。
  7 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扩大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将异籍缓刑犯纳入当地矫正机构,避免异籍未成年被告人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山东省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建立未成年犯教育、培训、安置基地,把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送入签署安置协议的基地学校,年满16周岁、愿意工作的可进入基地企业,法院与学校和企业共同实施监管,安置基地能保证未成年犯参加工作自食其力,同时学习知识技能,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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