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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良好的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和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足、生态环境脆弱,资源能源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水土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力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大规模扰动地表,必然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引起水土保持功能的损失或丧失,造成水土流失,恶化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补偿方式。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方面是由建设者承担因生产建设活动给全社会增加的生态成本,对生产建设期间降低或损失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补偿,保证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一步约束生产建设行为,减少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国家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建立工作。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为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奠定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的水土保持法省级实施办法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出台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对象、范围、标准及使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从2001年开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入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高度重视并多次提出明确要求,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要求。
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实施20年来,各地逐步形成了成熟作法并积累了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认同,在促进水土保持功能面积占补平衡,增强生产建设单位、个人水土保持意识,减少土地征占、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在费种名称、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存在补偿制度不完善、执行效率较低、水土保持补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正常推进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工作的开展。
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同时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重点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分成的要求。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办法》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办法》明确,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抓紧开展省级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
《办法》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水土流失状况各有不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主动加强对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全国办法和标准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集中精力、尽快启动省级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补偿费制度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强化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程序等,按要求编制年度补偿费支出预算,做到征收到位、使用规范、管理有序,确保专款专用,为促进水土保持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三)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
各地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水土保持法三周年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工作,使水土保持干部职工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程序要求,熟练掌握和运用《办法》条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面向相关行业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和规定,通过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有效促进生产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或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地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对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损坏,走出一条“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水土保持新道路。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良好的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和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足、生态环境脆弱,资源能源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水土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力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大规模扰动地表,必然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引起水土保持功能的损失或丧失,造成水土流失,恶化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补偿方式。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方面是由建设者承担因生产建设活动给全社会增加的生态成本,对生产建设期间降低或损失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补偿,保证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一步约束生产建设行为,减少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国家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建立工作。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为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奠定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的水土保持法省级实施办法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出台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对象、范围、标准及使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从2001年开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入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高度重视并多次提出明确要求,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要求。
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实施20年来,各地逐步形成了成熟作法并积累了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认同,在促进水土保持功能面积占补平衡,增强生产建设单位、个人水土保持意识,减少土地征占、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在费种名称、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存在补偿制度不完善、执行效率较低、水土保持补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正常推进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工作的开展。
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同时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重点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分成的要求。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办法》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办法》明确,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抓紧开展省级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
《办法》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水土流失状况各有不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主动加强对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全国办法和标准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集中精力、尽快启动省级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补偿费制度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强化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程序等,按要求编制年度补偿费支出预算,做到征收到位、使用规范、管理有序,确保专款专用,为促进水土保持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三)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
各地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水土保持法三周年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工作,使水土保持干部职工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程序要求,熟练掌握和运用《办法》条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面向相关行业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和规定,通过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有效促进生产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或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地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对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损坏,走出一条“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水土保持新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