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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两种基本类型。现行法律对认定二者的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学术界已有的观点也未能作出妥善解释,导致相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笔者认为,除非有明确的免责性承担的意思表示,否则应推定为并存性承担,债务承担的性质认定应在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