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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财务制度改革的原因,然后,通过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的对比,分析了新高校财务制度的变化,最后,指出新高校财务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高校;财务制度;改革
2012年4月1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了使高校财务管理与之相适应,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2月19日以财教〔2012〕488号印发了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高校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现行高校财务制度(1997年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旧高校财务制度),新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了较多的改革与创新,这些改革与创新势必会对高校财务工作者开展财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一、高校财务制度改革的原因
毋庸置疑,旧高校财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高校财务行为,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高校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高校财务制度也必须随之做出相应的改革与创新。首先,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从2000年开始,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改革不断推进。这对高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高校财务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其次,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的要求,财政部门近年来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在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推进绩效考评、加强财务监督等方面,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高校财务制度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第三,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实现社会化;校办企业改制与高校脱钩;独立学院与母体独立;扩招引起筹资活动凸现,并大建新校区;高校合并造成多校区格局;非义务教育收费成为高校筹资的重要渠道(乔春华,2011)。在此背景下,高校面临着日益复杂的财务管理工作,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复杂。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因此迫切需要对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第四,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加强高校财务控制与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招生和基建规模不断扩大,经费来源多元化,加之其自主决策权扩大、更广泛地参与市场经济等因素,高校的经费大幅增加,但是旧高校财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已跟不上高校经费增长的步伐。此外,伴随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高校债务危机已日益凸现。过度的负债,巨额的财务成本,已经使高校脆弱的资金链条濒临断裂。在此背景下,高校财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及时制定或修订校内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控制与监督。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防范财务风险的机制。
二、高校财务制度的新变化
新高校财务制度共14章76条,与13章54条的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重点在制度的适用范围、总会计师的职权职责、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
(一)高校财务制度适用范围的新变化
旧高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而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也就是说,新制度调整了适用范围,即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再作为适用主体。
(二)高校财务制度总会计师岗位设置及职权职责的新变化
旧高校财务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而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也就是说,新制度要求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三)高校财务制度预算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重点增加了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新制度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等。
(四)高校财务制度收支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调整了收入和支出分类与口径,并且,适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增加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支出绩效和票据管理等内容。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等。 (五)高校财务制度结转结余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完善了结转与结余资金的管理。如新高校财务制度区分了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明确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对于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等。
(六)高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强化了资产管理。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调整了固定资产分类和价值标准,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增加了在建工程内容,规定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要求高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投资收益及出租、出借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七)高校财务制度财务风险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八)高校财务制度成本费用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等。
(九)高校財务制度监督体系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完善了财务监督体系。如新高校财务制度明确了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要求高等学校对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自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等。
三、新财务制度下高校财务工作的新思考
(一)新高校财务制度下产权关系依旧不明晰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其实是一种产权制度,它以财权为核心。从产权关系来说,国家作为投资者除了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外,并不能对学校具体运作和经营进行干预,具体财务问题应该完全由高校自主安排。由此,形成了政府与高校法人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此同时,政府对高校的各级部门缺乏清晰的责权利界定。而高校内部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现象,在其权利与利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易于倾向采用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做法,从而可能伤害所有者的权益。由此,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产权关系的调整,它面临的是如何优化调整的问题(李丹,2012)。在此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新高校财务制度还需加强。
(二)新高校财务制度下管理机制依旧不健全
新高校财务制度在管理机制方面给予了强化,但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以及财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依旧不健全。如预算管理中缺乏中长期战略预算,因此难以对高校资金运营统筹安排,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进而难以使相对有限的教育资金向教学、科研等方向合理倾斜;在资产管理中,对于高校普遍存在的只重视资金投入与设备购置,而轻视资产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而由此带来资产年年增加和资产利用率低、效益差、浪费多的问题,新高校财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定;财务风险管理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应对机制;成本费用管理只重视核算而轻视分析与考核,虽然在新高校财务制度提及了“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但如何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并没有说明,而且在财务分析指标中也没有涉及成本费用指标;财务信息化管理方面,我国高校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运行的财务信息反馈机制和财务评价体系,致使财务预测与决策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2009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但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信息化的管理未提出明确的要求,而仍以会计核算为核心的财务运行效率相对较低。
(三)新高校财务制度下制度化的考评与激励依旧不到位
现代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说:如果你不会评价,你就不会管理。长期以来,高校财务管理中之所以出现众多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制度化的考评与激励机制。而且,不能清晰准确地评价,必然也不能正确、合理地奖惩,进而滋生出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创造性,降低工作的效率。而只有建立起以财务部门为核心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才真正能使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体现出量化的办学效益。如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绩效考核机制以及相应奖惩机制,预算管理才能真正克服过去的基层部门盲目预算、虚报预算、要钱预算等为预算而预算的粗放式的预算模式;成本费用管理才有降低成本费用的动力。制度经济学理论通俗的观点是:“人跟着利益走,利益跟着制度走”。不涉及部门利益尤其是个人利益的管理机制是虚弱无力的,最终也会流于形式。新高校财务制度虽然在总则中原则性地提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应该实施绩效评价”,但在如何评价与奖惩等方面显得相对比较薄弱。
(四)新高校财务制度下财务分析制度体系依旧不完善
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状况缺乏综合、全面的分析。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分析注重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以及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而对高校基建、资产配置状况、运作效率、对外投资、投资风险等方面缺乏有效分析。此外,作为承担国家教育事业并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高校,缺乏其社会的贡献能力分析。
(五)新高校财务制度下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不明确
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岗位设置和职权职责,但并没有明确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随着高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办学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以及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对其内部控制要求越来越严密,的确需要懂专业、有能力的总会计师来完善并落实财务工作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明晰责、权、利,强化风险管理。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及条件,此项规定难免会有流于形式的可能。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次解决所有问题,都应是循序渐进的。尽管新高校财务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但笔者相信,针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而改革的新高校财务制度,在进一步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加强高校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等方面还是会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新高校财务制度明确对支出实行绩效评价.《中国会计报》.2013-1-11
[2]李曜明.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解读高等学校财务新制度.《中国教育报》.2013-2-4
【关键词】高校;财务制度;改革
2012年4月1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了使高校财务管理与之相适应,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2月19日以财教〔2012〕488号印发了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高校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现行高校财务制度(1997年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旧高校财务制度),新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了较多的改革与创新,这些改革与创新势必会对高校财务工作者开展财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一、高校财务制度改革的原因
毋庸置疑,旧高校财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高校财务行为,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高校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高校财务制度也必须随之做出相应的改革与创新。首先,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从2000年开始,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改革不断推进。这对高校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高校财务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其次,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的要求,财政部门近年来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在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推进绩效考评、加强财务监督等方面,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高校财务制度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第三,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实现社会化;校办企业改制与高校脱钩;独立学院与母体独立;扩招引起筹资活动凸现,并大建新校区;高校合并造成多校区格局;非义务教育收费成为高校筹资的重要渠道(乔春华,2011)。在此背景下,高校面临着日益复杂的财务管理工作,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复杂。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因此迫切需要对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第四,高校财务制度改革是加强高校财务控制与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招生和基建规模不断扩大,经费来源多元化,加之其自主决策权扩大、更广泛地参与市场经济等因素,高校的经费大幅增加,但是旧高校财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已跟不上高校经费增长的步伐。此外,伴随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高校债务危机已日益凸现。过度的负债,巨额的财务成本,已经使高校脆弱的资金链条濒临断裂。在此背景下,高校财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及时制定或修订校内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控制与监督。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防范财务风险的机制。
二、高校财务制度的新变化
新高校财务制度共14章76条,与13章54条的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重点在制度的适用范围、总会计师的职权职责、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
(一)高校财务制度适用范围的新变化
旧高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而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也就是说,新制度调整了适用范围,即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再作为适用主体。
(二)高校财务制度总会计师岗位设置及职权职责的新变化
旧高校财务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而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也就是说,新制度要求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三)高校财务制度预算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重点增加了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新制度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等。
(四)高校财务制度收支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调整了收入和支出分类与口径,并且,适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增加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支出绩效和票据管理等内容。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财政补助收入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等。 (五)高校财务制度结转结余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完善了结转与结余资金的管理。如新高校财务制度区分了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明确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对于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等。
(六)高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强化了资产管理。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调整了固定资产分类和价值标准,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增加了在建工程内容,规定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要求高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投资收益及出租、出借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
(七)高校财务制度财务风险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八)高校财务制度成本费用管理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如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等。
(九)高校財务制度监督体系的新变化
与旧高校财务制度相比,新高校财务制度完善了财务监督体系。如新高校财务制度明确了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要求高等学校对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自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等。
三、新财务制度下高校财务工作的新思考
(一)新高校财务制度下产权关系依旧不明晰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其实是一种产权制度,它以财权为核心。从产权关系来说,国家作为投资者除了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外,并不能对学校具体运作和经营进行干预,具体财务问题应该完全由高校自主安排。由此,形成了政府与高校法人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此同时,政府对高校的各级部门缺乏清晰的责权利界定。而高校内部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现象,在其权利与利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易于倾向采用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做法,从而可能伤害所有者的权益。由此,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产权关系的调整,它面临的是如何优化调整的问题(李丹,2012)。在此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新高校财务制度还需加强。
(二)新高校财务制度下管理机制依旧不健全
新高校财务制度在管理机制方面给予了强化,但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以及财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依旧不健全。如预算管理中缺乏中长期战略预算,因此难以对高校资金运营统筹安排,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进而难以使相对有限的教育资金向教学、科研等方向合理倾斜;在资产管理中,对于高校普遍存在的只重视资金投入与设备购置,而轻视资产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而由此带来资产年年增加和资产利用率低、效益差、浪费多的问题,新高校财务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定;财务风险管理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应对机制;成本费用管理只重视核算而轻视分析与考核,虽然在新高校财务制度提及了“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但如何进行成本费用分析并没有说明,而且在财务分析指标中也没有涉及成本费用指标;财务信息化管理方面,我国高校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运行的财务信息反馈机制和财务评价体系,致使财务预测与决策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2009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但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信息化的管理未提出明确的要求,而仍以会计核算为核心的财务运行效率相对较低。
(三)新高校财务制度下制度化的考评与激励依旧不到位
现代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说:如果你不会评价,你就不会管理。长期以来,高校财务管理中之所以出现众多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制度化的考评与激励机制。而且,不能清晰准确地评价,必然也不能正确、合理地奖惩,进而滋生出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创造性,降低工作的效率。而只有建立起以财务部门为核心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才真正能使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体现出量化的办学效益。如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绩效考核机制以及相应奖惩机制,预算管理才能真正克服过去的基层部门盲目预算、虚报预算、要钱预算等为预算而预算的粗放式的预算模式;成本费用管理才有降低成本费用的动力。制度经济学理论通俗的观点是:“人跟着利益走,利益跟着制度走”。不涉及部门利益尤其是个人利益的管理机制是虚弱无力的,最终也会流于形式。新高校财务制度虽然在总则中原则性地提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应该实施绩效评价”,但在如何评价与奖惩等方面显得相对比较薄弱。
(四)新高校财务制度下财务分析制度体系依旧不完善
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状况缺乏综合、全面的分析。新高校财务制度对高校财务分析注重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以及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而对高校基建、资产配置状况、运作效率、对外投资、投资风险等方面缺乏有效分析。此外,作为承担国家教育事业并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高校,缺乏其社会的贡献能力分析。
(五)新高校财务制度下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不明确
新高校财务制度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岗位设置和职权职责,但并没有明确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随着高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办学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以及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对其内部控制要求越来越严密,的确需要懂专业、有能力的总会计师来完善并落实财务工作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明晰责、权、利,强化风险管理。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及条件,此项规定难免会有流于形式的可能。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次解决所有问题,都应是循序渐进的。尽管新高校财务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但笔者相信,针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而改革的新高校财务制度,在进一步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加强高校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等方面还是会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新高校财务制度明确对支出实行绩效评价.《中国会计报》.2013-1-11
[2]李曜明.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解读高等学校财务新制度.《中国教育报》.2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