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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诉法所预设的侦控结构下,难以得出警察应出庭作证的当然结论。在这一结构性制约下,警检机关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表态都不积极。当前,应在肯定警察出庭作证价值的前提下,正视现实,着重规范警察取证行为、完善保障侦查笔录真实性的有关措施,强化其他证据对书面说明材料的印证,以促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