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章以上市公司京山轻机为例,分析在中国情境下,为什么会存在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这样一明一暗的两种控制链。进而以此展开分析,在具体的企业实践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企业是如何逐步实现“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并行?两者谁发挥的作用更大呢?终极控制股东采取的这种双重控制链对各利益相关者影响如何,是否比单一的股权控制链更有优势?
关键词:股权控制链;社会资本控制链;京山轻机
一、 引言
到目前为止,终极股东控制的研究问题还是局限在“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近年来,许多国内的学者在研究中发现(高闯、关鑫,2008;赵晶、关鑫、高闯,2010),根植于欧美情境的“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在中国情境下可能并不适用,很多案列(如草原兴发(000780)等)表明判断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归属不能仅靠“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在中国情境下需引入社会资本来界定终极控制权。事实上,在中国,实际控制人除了通过控制一部分股权还通过“血缘”连带或利用多种类型的网络连带关系(包括显性或隐性关系网)来获取或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高闯等,2008)。也就是说,在中国情境下,终极股东控制通过两条并行的控制链——“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来对企业进行控制。
我们的问题是,在中国情境下,为什么会存在这种一明一暗的两种控制链呢?在具体的企业实践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是怎么逐步实现“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的并行呢?两者谁发挥的作用更大呢?终极控制股东采取的这种双重控制链对各利益相关者影响如何,是否比单一的股权控制链更有优势?我们希望通过交易成本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对这一现象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建立
1. 终极控制论和股权资本控制。终极股东控制理论认为,由于股权分散,所有权和控制权势必分离,公司大股东在上市融资的基础上又不愿放弃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其往往会通过精心设计控股链条来隐藏自身对公司的控制状况,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看似遥远隐秘实则非常严密的控制。而这种控制权往往会集中于一个终极控制人(可以是组织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手中。如此以来终极控制人以较小产权达到了控制公司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规避经营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甚至可以利用种种剥夺行为来牟取私利(Morck,Shleifer
关键词:股权控制链;社会资本控制链;京山轻机
一、 引言
到目前为止,终极股东控制的研究问题还是局限在“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近年来,许多国内的学者在研究中发现(高闯、关鑫,2008;赵晶、关鑫、高闯,2010),根植于欧美情境的“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在中国情境下可能并不适用,很多案列(如草原兴发(000780)等)表明判断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归属不能仅靠“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在中国情境下需引入社会资本来界定终极控制权。事实上,在中国,实际控制人除了通过控制一部分股权还通过“血缘”连带或利用多种类型的网络连带关系(包括显性或隐性关系网)来获取或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高闯等,2008)。也就是说,在中国情境下,终极股东控制通过两条并行的控制链——“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来对企业进行控制。
我们的问题是,在中国情境下,为什么会存在这种一明一暗的两种控制链呢?在具体的企业实践及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是怎么逐步实现“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的并行呢?两者谁发挥的作用更大呢?终极控制股东采取的这种双重控制链对各利益相关者影响如何,是否比单一的股权控制链更有优势?我们希望通过交易成本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对这一现象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建立
1. 终极控制论和股权资本控制。终极股东控制理论认为,由于股权分散,所有权和控制权势必分离,公司大股东在上市融资的基础上又不愿放弃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其往往会通过精心设计控股链条来隐藏自身对公司的控制状况,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看似遥远隐秘实则非常严密的控制。而这种控制权往往会集中于一个终极控制人(可以是组织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手中。如此以来终极控制人以较小产权达到了控制公司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规避经营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甚至可以利用种种剥夺行为来牟取私利(Morck,Shlei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