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真烂漫的3岁小姑娘倒栽在水缸中溺死,被告人先是供认自己报复杀人的罪行,庭审时又突然全盘翻供。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山东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经威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法院重新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终审宣判后,在当地社会各界产生良好社会反响,人民群众纷纷称赞:“检察官办案让证据说了话,还原了杀人凶手的本来面貌,讨回了社会公道,真是让人佩服啊……”
今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列举此案,在与会的委员和代表中引起强烈反响。
三岁幼女溺死水缸中,是他人溺杀?还是意外溺死?
位于黄海之滨的山东省荣成市荫子镇后荫子夼村民风淳朴,世世代代和睦相处,百余户人家以孙姓为主,按着辈分都能扯上关系。
那是2004年10月31日中午11点,赶集回家的村民孙树严在自家门口碰上了母亲王喜珍:“妈,我刚买的葱,你拿些回家。媛媛哪去了?”小侄女刚满3岁,活泼可爱,嘴巴也甜,全家人视为“掌上明珠”。
事发后,孙启民产生了害怕心理,他把孩子从水缸中提出来用胳膊夹着倒水,但已无济于事。
孙启民换上双鞋打算跑走,但转了一圈他又返回来。
据办案民警介绍,孙启民在案发后一度做出许多奇怪的举动。民警提讯时,孙启民曾冲出办公室想逃跑,他还提着一双黄胶鞋上了平房又下来,举止非常怪异。
2005年3月,山东烟台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孙启民作出司法鉴定,认定其系脑外伤致人格改变,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随后的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孙启民均供述了作案的上述经过,交代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前后表现等细节,且与人证、物证基本相符。
2005年7月4日,威海市检察院以孙启民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庭审中,孙启民却推翻了此前的数次供述,称他带媛媛到家后就出门了,等过了半个钟头他回来时,发现小女孩掉进了水缸中,他急忙将其抱出来进行抢救,但未救过来……如果真是这样,孙启民岂不是成了见义勇为的“救人者”?
小姑娘到底是自己掉入水缸,还是被他人按进水缸?孙启民到底是泄愤杀人,还是“好心救人”?原本清晰明了的案情,突然间又变得扑朔迷离。
2005年9月11日,威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难以排除被害人孙媛媛自己落入水缸中溺死的可能,遂以定性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宣判孙启民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无罪改为无期徒刑
威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首先,孙启民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供认了犯罪经过,而且他所供述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前后表现等细节都基本一致,与其他旁证相吻合;孙启民庭审时对涉及自己犯罪的情节拒不供认,属无理翻供;
其次,现场的水缸高50厘米,水深仅25厘米,而被害人嫒媛身高为103厘米,即使不慎落水,也不至于淹死,况且水缸内是喂猪用的浊水,爱干净的小姑娘自己落水死亡的推断不合常理;
再次,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记录了孙启民对作案动机的供述,说明孙启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其以后的翻供并没有依据而且在案发过程中,孙启民的父亲称,自己一直在门口,虽然未察觉案发情况,但他证实没有其他人到过现场,即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后,尸检报告中媛媛体表有划伤,显然是反抗挣扎产生的。
2005年9月27日,威海市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指派公诉人员进行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多次进行分析研究。该院领导专门作出指示被害人孙媛媛能否自行掉入水缸溺死是本案的关键,由公诉处委托本院技术处对被害人孙媛媛的死亡方式进行鉴定。
2005年12月22日,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委托该院技术处对孙媛媛死亡方式进行鉴定。
12月25日,山东省检察院组织公诉人员、法医技术人员冒雪抵达荣城,对孙嫒媛的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法医发现其头皮内有三处皮下出血(第一次尸检未发现),在对孙媛媛尸体及现场水缸的各项相关数据进行了详细测量后,采集了大量客观数据。获得尸检及测量数据,结合现场情况,对孙媛嫒主动或被动进入水缸的方式当场进行侦查实验。
通过分析,法医技术人员认为,水缸仅高50厘米,最大直径50厘米、缸内存水25厘米,而媛媛的身高有103厘米,其身高远远超出缸高;媛媛前倾弯腰时双手长度大于缸的直径,根据水缸的直径,媛媛最大限度进入水缸时是不会失去平衡的。
根据尸体检验情况,法医分析认为,媛媛系典型生前溺水死亡,可以排除干性溺死。根据水缸及被害人身体的相关数据,以及媛媛头皮损伤出血的位置、数量及分布特点,结合侦查实验情况,可以排除媛媛因意外自行掉入水缸溺死的可能,属于有附加外力作用下进入水缸导致溺水死亡。
山东省院公诉处依据法医技术部门出具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为威海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依法支持抗诉,并将上述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该院检委会讨论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06年3月9日依法决定支持抗诉。
2006年4月12日9时30分,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该省检察院支持威海市院抗诉的孙启民故意杀人一案在荣成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山东省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通过重新检验及侦查实验所形成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证据能够排除被害人自行掉入水缸溺死和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足以认定孙启民实施了故意杀害孙媛媛的行为。
2006年6月1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6年7月24日,威海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8月7日,威海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启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卢劲杉
此案终审宣判后,在当地社会各界产生良好社会反响,人民群众纷纷称赞:“检察官办案让证据说了话,还原了杀人凶手的本来面貌,讨回了社会公道,真是让人佩服啊……”
今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列举此案,在与会的委员和代表中引起强烈反响。
三岁幼女溺死水缸中,是他人溺杀?还是意外溺死?
位于黄海之滨的山东省荣成市荫子镇后荫子夼村民风淳朴,世世代代和睦相处,百余户人家以孙姓为主,按着辈分都能扯上关系。
那是2004年10月31日中午11点,赶集回家的村民孙树严在自家门口碰上了母亲王喜珍:“妈,我刚买的葱,你拿些回家。媛媛哪去了?”小侄女刚满3岁,活泼可爱,嘴巴也甜,全家人视为“掌上明珠”。

事发后,孙启民产生了害怕心理,他把孩子从水缸中提出来用胳膊夹着倒水,但已无济于事。
孙启民换上双鞋打算跑走,但转了一圈他又返回来。
据办案民警介绍,孙启民在案发后一度做出许多奇怪的举动。民警提讯时,孙启民曾冲出办公室想逃跑,他还提着一双黄胶鞋上了平房又下来,举止非常怪异。
2005年3月,山东烟台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孙启民作出司法鉴定,认定其系脑外伤致人格改变,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随后的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孙启民均供述了作案的上述经过,交代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前后表现等细节,且与人证、物证基本相符。
2005年7月4日,威海市检察院以孙启民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庭审中,孙启民却推翻了此前的数次供述,称他带媛媛到家后就出门了,等过了半个钟头他回来时,发现小女孩掉进了水缸中,他急忙将其抱出来进行抢救,但未救过来……如果真是这样,孙启民岂不是成了见义勇为的“救人者”?
小姑娘到底是自己掉入水缸,还是被他人按进水缸?孙启民到底是泄愤杀人,还是“好心救人”?原本清晰明了的案情,突然间又变得扑朔迷离。
2005年9月11日,威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难以排除被害人孙媛媛自己落入水缸中溺死的可能,遂以定性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宣判孙启民无罪。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无罪改为无期徒刑
威海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首先,孙启民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均供认了犯罪经过,而且他所供述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前后表现等细节都基本一致,与其他旁证相吻合;孙启民庭审时对涉及自己犯罪的情节拒不供认,属无理翻供;
其次,现场的水缸高50厘米,水深仅25厘米,而被害人嫒媛身高为103厘米,即使不慎落水,也不至于淹死,况且水缸内是喂猪用的浊水,爱干净的小姑娘自己落水死亡的推断不合常理;
再次,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记录了孙启民对作案动机的供述,说明孙启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其以后的翻供并没有依据而且在案发过程中,孙启民的父亲称,自己一直在门口,虽然未察觉案发情况,但他证实没有其他人到过现场,即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后,尸检报告中媛媛体表有划伤,显然是反抗挣扎产生的。
2005年9月27日,威海市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指派公诉人员进行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多次进行分析研究。该院领导专门作出指示被害人孙媛媛能否自行掉入水缸溺死是本案的关键,由公诉处委托本院技术处对被害人孙媛媛的死亡方式进行鉴定。
2005年12月22日,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委托该院技术处对孙媛媛死亡方式进行鉴定。
12月25日,山东省检察院组织公诉人员、法医技术人员冒雪抵达荣城,对孙嫒媛的尸体进行了重新检验。法医发现其头皮内有三处皮下出血(第一次尸检未发现),在对孙媛媛尸体及现场水缸的各项相关数据进行了详细测量后,采集了大量客观数据。获得尸检及测量数据,结合现场情况,对孙媛嫒主动或被动进入水缸的方式当场进行侦查实验。
通过分析,法医技术人员认为,水缸仅高50厘米,最大直径50厘米、缸内存水25厘米,而媛媛的身高有103厘米,其身高远远超出缸高;媛媛前倾弯腰时双手长度大于缸的直径,根据水缸的直径,媛媛最大限度进入水缸时是不会失去平衡的。
根据尸体检验情况,法医分析认为,媛媛系典型生前溺水死亡,可以排除干性溺死。根据水缸及被害人身体的相关数据,以及媛媛头皮损伤出血的位置、数量及分布特点,结合侦查实验情况,可以排除媛媛因意外自行掉入水缸溺死的可能,属于有附加外力作用下进入水缸导致溺水死亡。
山东省院公诉处依据法医技术部门出具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为威海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依法支持抗诉,并将上述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该院检委会讨论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06年3月9日依法决定支持抗诉。
2006年4月12日9时30分,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该省检察院支持威海市院抗诉的孙启民故意杀人一案在荣成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山东省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通过重新检验及侦查实验所形成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证据能够排除被害人自行掉入水缸溺死和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足以认定孙启民实施了故意杀害孙媛媛的行为。
2006年6月1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6年7月24日,威海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8月7日,威海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启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