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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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哲学理解、应对世界的最高方法论原则是“以道观之”。“以道观之”是—种循道而行、重视存在并致力于形成统—性理解的整体性方法论原则。汉语中的“道”有诸多含义,其中较常见的是“路径”“遍在”“恒常”等义。这些含义,联系着“通”“平等”“诚”等价值。所以,“以道观之”不是一个单纯的方法论原则,它连带着诸多价值主张。不了解“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就难以准确、完整地理解中国人认识与应对世界的方法。

“以道观之”重视世界之“通”


  “以道观之”以“道”为出发点,“道”的本义是“路”,路的基本作用是“通达”。所以“以道观之”对“道”的重视,隐含着对“通”的推崇。
  “以道观之”致力于形成对世界的统一理解,而对世界的统一理解离不开“通”。什么是“通”?《周易》认为:“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往来不穷之通”的作用有二:其一,它是统—体得以形成的条件,所谓“通乃一”;其二,它是统—体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的基础,所谓“通则久”。“通”的作用表明,没有往来无穷之通,事物的形成、存在、发展就会遇到障石导,事物的“一”与“久”就会丧失前提。而离开“一”与“久”,人们对事物的统—理解就失去了根基。
  “以道观之”重“通”的表现之一,是致力于提升“道”的通达能力。中国哲学中的“道”,是对“路”的抽象,但其基本作用仍是“通”,不过此“通”主要不是甲地与乙地之通,而是不同事物、不同属性之通。“道”之所以被认为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最高概念,与其强大的“通”的能力密切相关。在老子那里,“道”可以沟通高下、强弱、福祸;在庄子那里,“莛与楹,厉与西施,恢诡谲怪,道通为一”;在《周易》中,道可以沟通阴阳;在《中庸》中,道是万物并行不悖的通衢。道的沟通能力的强大,表现在它不仅可以沟通一般的事物,而且可以沟通对立的事物;不仅可以沟通不同的性质,而且可以沟通对立的性质。吉与凶、阴与阳、有与无是互相对立的,但这些对立的状态或属性都可借由道进行沟通。
  “以道观之”重“通”的表现之二,是致力于扩展事物之“同”的多样性以保证事物之通。对立或相异的事物(性质)之所以有道相通,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们不仅有“异”,而且有“同”。所以求通必重同。中国哲学认为,同有不同的种类。墨家区分了重同、类同、体同、合同。“重同”是(不同事物)名称相同之同;“类同”是种类相同之同;“体同”是共处同一整体中之同;“合同”是共处同一空间中之同。同的多样性为同的普遍存在提供了担保。相异的事物如果没有重同,可能会有类同;如果没有类同,可能会有体同;即便没有体同,仍可以有合同一一同在六合之内。相异事物之同的普遍存在,为事物之通奠定了基础,也为对事物的统一理解奠定了基础一一“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以道观之”的方法论原则,不仅肯定了事物之通的重要性,同时也以道和同,为事物之通提供了可能。

“以道观之”肯定万物的“平等”


  “以道观之”之道,是“遍在”于万物之道。不仅蝼蚁中有道,稗草、瓦砾中也有道。道的“遍在”,在本体论层面赋予了事物以“平等”的地位。所以“以道观之”对道的重视,隐含着对平等的推崇。
  在中国哲学中,“以道观之”最初是与“物无贵贱”联系在一起的,它反对两种态度,其一是“以物观之”,其二是“以俗观之”。“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以俗观之”把贵贱视为命定的差异而承认之;“以物观之”强调“我”贵而“他”贱;“以道观之”则认为,万物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异——从道的角度看,不仅美人与丑人、健全的人与不健全的人、做官的人与编草鞋的人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庭柱与草茎、大鹏与小鸟也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
  千差万别的事物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是因为万物之中都有“道”。为什么有了“道”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因为“道”能沟通对立的属性。存在于每一事物中的“道”,可以使事物兼具相反对立的属性。庄子认为,大联系着小,小联系着大;生联系着死,死联系着生;有用联系着无用,无用联系着有用;知联系着不知,不知联系着知。如果每一事物都兼具A属性与非A属性,那么,任何事物都不会因某种特殊的性质而“贵”,因为它还具有相反的性质。同样,任何事物也不会因某种特殊的性质而“贱”,因为它也具有相反的性质。兼具A属性与非A属性,意味着每一物都可以自足于其性,达到—种圆满—一“苟足于其性,则虽大鹏无以自贵于小鸟,小鸟无羡于天池,而荣愿有余矣。故小大虽殊,逍遥一也。”就任何事物都没有贵贱之分,都可以自性圆满而达于逍遥之境来说,万物是平等的。
  “以道观之”所肯定的“平等”,是本体论层面的平等。这种抽象的平等性,在道家那里得到了突出强调。儒家讲爱有差等、以人为贵,似乎有异于道家。但是,在涉及本体之维时,在讲“性”“理”“道”这类概念时,儒家也会强调这种平等性。《周易》认为:“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宋儒强调“性即理”,而“天下只是一个理”,人与物之性,均源于同一理或道。这实际上也是从本体论层面赋予了万物一种抽象的平等性。如果采取“以物观之”或“以俗观之”的视角,这种抽象的平等也许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但是,当“以道观之”作为最高原则被强调时,万物在本体论层面的平等地位是必须予以肯定与正视的。

以道观之强调主体之“诚”


  “以道观之”之“道”,是具有“恒常”性的道。道的恒常性,即道之“诚”。所以“以道观之”对“道”的重视,隐含着对诚的推崇。
  “诚”是中国哲学的重要概念。人们多以真、实、无伪、不欺、言行—致、表里如一等来解释“诚”。但是,无论我们采取其中的哪—种解释,都会发现,这种解释的涵盖性不太充分——它或许能够解释作为名词或形容词的诚,却难以解释作为动词的“诚”;它或许能够解释人道之诚,却难以解释天道之诚。如果我们寻求“诚”的最具涵盖性的指谓,“诚”的诸多意义与运用,似乎可以统一于“一致”——作为名词的“诚”,指的是—种一致关系;作为形容词的“诚”,指的是—种一致属性;作为动词的“诚”,指的是趋向、达成—致的意向及活动。这种一致,从根本上说,是源于“道”的恒常。
  天道的运行具有—种恒常性、前后—致性,用《中庸》的话说,就是“无息”“不贰”。人之诚,是诚于天道,是向“天道”的恒常性靠拢。《中庸》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也认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人之思诚,就是要保持与天道的一致,因为天道是恒常的,所以,与天道保持—致的人,也具有一种恒常性,人的恒常性的具体表现是言行—致、表里如一。
  现代人多以“诚实、诚信”去理解“诚”,这种理解虽契合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却常常剥离了“诚”的天道之维。这样一来,中国传统哲学的厚重之诚,就变成了一种单薄之诚。而过于单薄的“诚”,容易使我们陷入理论困境——离开天道之诚,我们面对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的“真小人”时,常常会不知所措;离开天道之诚,我们面对孔子“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的論断时,就难以形成准确理解;离开天道之诚,我们在论证诚信之应然时,常常会诉诸浅薄的后果论……“以道观之”所重“之诚”,是与天道的恒常相关联的诚。一个言行不符、表里不一的人,我们当然不能以这样的“诚”来形容之;而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但不遵循社会规范的“真小人”,我们也不能以这样的“诚”来形容之;一个言行一致、表里如—但所遵行的社会规范有悖于万物并育的天道的人,我们也不能用这样的“诚”来形容之。“以道观之”所推崇的“诚”,是有益于万物并育、能够因道之恒常而带来确定性的“诚”。
  历史地看,在中国哲学中,“以道观之”并不是唯一的理解和应对世界的方法论原则,也不是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方法论原则。但是,在几千年的人、族群与族群、人类与自然的冲突中,在意见与意见、价值与价值的碰撞中,在对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经验教训的不断总结中,“以道观之”逐渐成为中国哲学最高的方法论原则。这一选择,与“以道观之”的价值之维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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