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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启动权与审判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其根本区别在于依附的权利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行使私权利,针对的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者针的对象是不当的司法行为,体现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由此决定了两种权利的不同实现方式。前者当事人享有决定权,后者检察院和法院应主动实施,二者的实现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