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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但现有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无法指导实践,相反已经严重影响了立法、执法和司法。行政授权的本质是行政职权的再分配。行政机关授出自身职权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规定,但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在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授出职权,行政授权能否成立还取决于授权法律规范必须合法。一个合法的授权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定义行政授权和界定其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