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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初衷旨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即将原来的排污费以开征税种的形式征收,本着税收法定的原则制定环保税法。根据《征求意见稿》,环保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确定为应税污染物,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由此可以看出,环保税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基本一致,略有调整和变化。业界有观点认为,环保税只是进行了排污费改税,与实际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的范围并不一致。因此,将该税种称为“排污税”更合适。也有观点认为,应将污染物排放之外的其他征收对象纳入征收范围,至少还应包括二氧化碳排放、污染产品、生态破坏行为等。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广义上,具有环保功能的税种包括对各种环境不友好行为课征的税收,例如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特种污染产品、环境资源开采利用、碳排放等,但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已经在发挥环保作用,从税制体系优化上看,很难也不应当统统归入独立环保税。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征求意见稿》只是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应税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其短期内的重要目标是实现费改税,似乎法律的名称用“污染税”或“排污税”更加符合其征收范围。但从未来改革方向来看,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碳税是迟早要开征的。而CO2显然不属于污染物,如果使用“污染税”或“排污税”的名称,届时开征碳税就只能作为新税种单独立法了。另外,随着消费税、资源税等改革,一些污染产品或资源开采,也可考虑调整到独立环境税中。
施正文提出,为了增强拟开征的环境税的覆盖范围,更好地统筹环境税收体系,减少开征新税种面临的阻力,为未来改革留下立法空间,更好地突显独立环境税的环保引导理念,应当坚持“环境保护税”或“环境税”的名称。并且应当在环保税法中,对未来拟扩大的征税范围作出宣示性规定,为未来改革提供立法依据。他建议在《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第二款“对CO2等的征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修订本法的方式来规定”。
另有专业人士也认为,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虽没有必要设计的过大,但目前只限于污染物排放的征收范围还是偏窄,有必要根据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适度扩大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该人士建议,首先应保留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规定。此次环保税法中没有对二氧化碳进行征收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对开征碳税还存在争议。但可以在其中保留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相关条款,为几年后开征碳税留下法律依据,避免单独进行碳税立法的难度。
其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征收范围。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我过大气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对VOCs的征税也属于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内容。
再次,继续对目标难以纳入征收范围的污染物排放征收排污费。环保税的实施并不是全面取消排污费制度,考虑到排污费在制度制定方面的灵活性和修改税法的难度,可考虑允许对未来出现的新的污染武继续征收排污费,相当于进行政策试点,通过实践完善相关制度后再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广义上,具有环保功能的税种包括对各种环境不友好行为课征的税收,例如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特种污染产品、环境资源开采利用、碳排放等,但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已经在发挥环保作用,从税制体系优化上看,很难也不应当统统归入独立环保税。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征求意见稿》只是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应税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其短期内的重要目标是实现费改税,似乎法律的名称用“污染税”或“排污税”更加符合其征收范围。但从未来改革方向来看,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碳税是迟早要开征的。而CO2显然不属于污染物,如果使用“污染税”或“排污税”的名称,届时开征碳税就只能作为新税种单独立法了。另外,随着消费税、资源税等改革,一些污染产品或资源开采,也可考虑调整到独立环境税中。
施正文提出,为了增强拟开征的环境税的覆盖范围,更好地统筹环境税收体系,减少开征新税种面临的阻力,为未来改革留下立法空间,更好地突显独立环境税的环保引导理念,应当坚持“环境保护税”或“环境税”的名称。并且应当在环保税法中,对未来拟扩大的征税范围作出宣示性规定,为未来改革提供立法依据。他建议在《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第二款“对CO2等的征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修订本法的方式来规定”。
另有专业人士也认为,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虽没有必要设计的过大,但目前只限于污染物排放的征收范围还是偏窄,有必要根据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适度扩大环保税的征收范围。该人士建议,首先应保留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规定。此次环保税法中没有对二氧化碳进行征收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对开征碳税还存在争议。但可以在其中保留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相关条款,为几年后开征碳税留下法律依据,避免单独进行碳税立法的难度。
其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征收范围。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我过大气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对VOCs的征税也属于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内容。
再次,继续对目标难以纳入征收范围的污染物排放征收排污费。环保税的实施并不是全面取消排污费制度,考虑到排污费在制度制定方面的灵活性和修改税法的难度,可考虑允许对未来出现的新的污染武继续征收排污费,相当于进行政策试点,通过实践完善相关制度后再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