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视域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检视r——以反恐安全防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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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宽松软”及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等问题,导致《反恐怖主义法》的安全防范治理效能弱化.在公益诉讼范围拓展上,引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反恐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反恐公益诉讼检察模式上,以预防型公益诉讼为原则,明确反恐安全风险认定标准;在反恐公益诉讼体系建设上,增设反恐预防型公益诉讼、反恐民事公益诉讼及反恐行政公益诉讼三大公益诉讼模式,推进我国反恐安全防范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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