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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关于行政终局裁决的条款有两条,但是不同的条款,对于行政终决裁决的立法规定不同,为什么三十六条和六十四条行政终决裁决条款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司法管辖,为什么六十四条提供了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而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就直接终局,不能提供行政救济手段呢?这样的立法是基于怎样的法理基础就是本文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