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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息诉服判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或裁判不公,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服从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服判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2001年度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5件,其中立案12件,占受理数的48%,提请建议、提请抗诉10件,占受理数的40%,终止审查2件,占受理数的8%,息诉服判15件,占受理数的60%。从以上统计数字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真正能依法行使抗诉权的,仅仅是极少量的案件,大量的案件还是需要民行检察工作人员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说服、疏导、息诉服判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正确认识抗诉和息诉的辨证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重抗诉、轻息诉服判的思想普遍存在。这种思想与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相违背的,这不仅影响民行检察监督的效果,而且有损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所以很有必要对抗诉与息诉的关系在理论上加以阐释。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笔者认为,抗诉与息诉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两个方面,也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抗诉具有法定性,具有诉的职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诉必然引起再审。在目前,息诉并不具有法定性,具体讲,二者相同的方面有:1.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从不同侧面和不同角度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根本作用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和服务群众。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条件和范围不同。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具体讲就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虽然法律对息诉无直接规定,但从抗诉条件引申出去,凡是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我们都应当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站在法律监督机关的立场,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也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检察机关通过自己有效的抗诉与息诉,在维护人民法院审判权威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最终维护了国家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的方法和要领
在办理具体的民行申诉案件时,根据民行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结合实践,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外塑形象,内强素质。民行检察干警应当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生命,言行时时刻刻要符合一名人民检察官的身份,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殉私情,坚持原则,坚决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对外树立起法律监督机关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这是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石,没有形象,其他的只能是空谈。平日,检察干警应注重修养,增强自身素质,在息诉服判工作中应以良好的仪表、文明的谈吐、规范的语言、熟练的法律知识获取申诉人的信任,从而使说服、安抚、疏导工作收到成效。
2.建章立制,规范制度。息诉服判工作同抗诉工作一样,都是民行检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作,都应当按照高检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规范自身的办案行为。我们以前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工作中总结的“统一受案、分案审查、承办人负责到底,科室协调”的办案机制就是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息诉服判工作。在具体处理息诉服判工作时,我们应当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息诉服判就是口头说服而已的片面做法,而转向以书面息诉为主,口头息诉为辅的做法。
3.释法到位,有理有据。我们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应分别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加以审查。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帮助申诉人分析判决和裁定确认的事实,以及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是非过错的判断以及责任的分担,详尽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宣传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有明确的认识,引导其自觉接受正确裁判,这样才会让申诉人做到心服口服。
4.深入调查,找准切入点。案外诸多因素是部分申诉人缠诉的主要原因,如能早早掌握情况,拓宽息诉服判工作的空间,准确把握申诉人的心理活动,找准申诉人的真实想法,因势利导做好工作,就能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5.争取主动,明确职责。对经多次说服疏导仍难奏效,可能上访或矛盾激化的申诉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应主动将检察机关审查情况,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所做的工作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党委、上级检察机关,人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掌握信息和工作的主动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工作的主动权。
三、规范息诉服判工作的几点设想
1.建议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息诉服判工作机制,将检察机关在息诉服判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具体化,使检察机关息诉服判工作有法可依。
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息诉服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申诉人并非没有一点道理、但又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而申诉人往往抓住仅有的理由请求检察机关抗诉,这时我们在做息诉服判工作同时,就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由法院依法处理。如对于违反程序而又不影响实体处理的申诉案件,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有利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3.建立缠诉个案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大报告制度,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和同级人大的个案监督和协调。
(作者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一、正确认识抗诉和息诉的辨证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重抗诉、轻息诉服判的思想普遍存在。这种思想与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相违背的,这不仅影响民行检察监督的效果,而且有损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所以很有必要对抗诉与息诉的关系在理论上加以阐释。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既对立又统一的辨证关系。笔者认为,抗诉与息诉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两个方面,也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抗诉具有法定性,具有诉的职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诉必然引起再审。在目前,息诉并不具有法定性,具体讲,二者相同的方面有:1.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从不同侧面和不同角度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根本作用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和服务群众。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条件和范围不同。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具体讲就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虽然法律对息诉无直接规定,但从抗诉条件引申出去,凡是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我们都应当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站在法律监督机关的立场,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也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检察机关通过自己有效的抗诉与息诉,在维护人民法院审判权威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监督权威,最终维护了国家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的方法和要领
在办理具体的民行申诉案件时,根据民行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结合实践,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外塑形象,内强素质。民行检察干警应当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生命,言行时时刻刻要符合一名人民检察官的身份,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殉私情,坚持原则,坚决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对外树立起法律监督机关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这是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的基石,没有形象,其他的只能是空谈。平日,检察干警应注重修养,增强自身素质,在息诉服判工作中应以良好的仪表、文明的谈吐、规范的语言、熟练的法律知识获取申诉人的信任,从而使说服、安抚、疏导工作收到成效。
2.建章立制,规范制度。息诉服判工作同抗诉工作一样,都是民行检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作,都应当按照高检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规范自身的办案行为。我们以前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工作中总结的“统一受案、分案审查、承办人负责到底,科室协调”的办案机制就是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息诉服判工作。在具体处理息诉服判工作时,我们应当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息诉服判就是口头说服而已的片面做法,而转向以书面息诉为主,口头息诉为辅的做法。
3.释法到位,有理有据。我们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应分别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加以审查。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帮助申诉人分析判决和裁定确认的事实,以及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是非过错的判断以及责任的分担,详尽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宣传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有明确的认识,引导其自觉接受正确裁判,这样才会让申诉人做到心服口服。
4.深入调查,找准切入点。案外诸多因素是部分申诉人缠诉的主要原因,如能早早掌握情况,拓宽息诉服判工作的空间,准确把握申诉人的心理活动,找准申诉人的真实想法,因势利导做好工作,就能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5.争取主动,明确职责。对经多次说服疏导仍难奏效,可能上访或矛盾激化的申诉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应主动将检察机关审查情况,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所做的工作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党委、上级检察机关,人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掌握信息和工作的主动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工作的主动权。
三、规范息诉服判工作的几点设想
1.建议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息诉服判工作机制,将检察机关在息诉服判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具体化,使检察机关息诉服判工作有法可依。
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息诉服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申诉人并非没有一点道理、但又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而申诉人往往抓住仅有的理由请求检察机关抗诉,这时我们在做息诉服判工作同时,就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由法院依法处理。如对于违反程序而又不影响实体处理的申诉案件,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有利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3.建立缠诉个案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大报告制度,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和同级人大的个案监督和协调。
(作者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