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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和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我国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及其增值税处理出现新的特点。在此背景下,破产企业的增值税处理应坚持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是法院宣布受理企业破产时的增值税结算,即破产原生税收债权的确认阶段;第二阶段是破产企业清算的增值税处理,即破产新生税收债权在有限的破产财产中的实现阶段。此外,要十分重视处理过程中使增值税债权得以偿付的三个保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