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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湿地重要性认识、湿地生态保护的认识正逐渐加深,立法亦正在完善。但由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和具有原告资格的诉讼主体意愿不强等问题,湿地公益诉讼呈现了诉讼少、追偿少的问题。关乎人类生存的湿地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个人、企业和组织对湿地的破坏和污染没有承担应负的责任。检察院的加入对于缓解以上现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文试图对救济途径的继续完善提出两个创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