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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提示:内务条令第二百零四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创意/沈 杰 绘画/王 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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