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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已被后世两大法系演进为现代收益性居住权,集合物权、人权、民生权等多项权利基因,且在当下通过诉诸法院而表达出来,经由法院裁判生成一种新型权利。鉴于其权利结构具有融合性,能够有效融入我国《物权法》体系,故当以私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属性为权利基础,形成以《物权法》为核心的权利架构,明确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变动与终止,以保障其权利的可诉性与规范的可操作性,拓宽居住权保护的救济路径,以实现居住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