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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修订。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监督法作适应性修改,并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实际做法,对条例作一些完善,做到于法周全,于事简便。
规范被任命人员
作拟任职发言
要求被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思路,承诺履行职责的打算,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情况、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而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
实践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会上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发言的范围有所调整,同时,结合集中任命时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强化任后监督
强化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重要保障,撤职制度是人事监督中最刚性的监督。监督法设专章规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规范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不合格、不称职以及违法违纪、滥用权力、腐化堕落干部的职务,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与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相衔接,新条例规定: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作了规范,新条例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人员的主要方式作相应修改,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明确换届后
无需重新任命的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换届后职务无变动的是否需重新任命,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法律解答精神,人大换届对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并无影响,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可以不再重新任命。为此,新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新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此外,新条例还修改完善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人员范围,以及人事任免后的备案等规定。
规范被任命人员
作拟任职发言
要求被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思路,承诺履行职责的打算,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情况、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而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
实践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会上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发言的范围有所调整,同时,结合集中任命时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强化任后监督
强化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重要保障,撤职制度是人事监督中最刚性的监督。监督法设专章规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规范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不合格、不称职以及违法违纪、滥用权力、腐化堕落干部的职务,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与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相衔接,新条例规定: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作了规范,新条例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人员的主要方式作相应修改,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明确换届后
无需重新任命的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换届后职务无变动的是否需重新任命,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法律解答精神,人大换届对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并无影响,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可以不再重新任命。为此,新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新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此外,新条例还修改完善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人员范围,以及人事任免后的备案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