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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每一栋洋房背后,差不多都有一个豪门的故事,或为传奇,或为恩怨,而且多数都因关系盘根错节而缠绵复杂。
这是位于复兴中路512号的独立花园洋房,院内绿树成阴,生命力旺盛的爬山虎占据了洋房外墙。由于房子空置已久,院子里一片萧瑟。
该洋房原为旧上海实业家朱葆山所造,上世纪30年代著名画家刘海粟(外界尊为“海老”)承租后一直寓居于此。1981年,海老与夫人夏伊乔赴港访问后,此处便长时间空巢。2003年3月,女儿刘虹为照顾母亲,特将户口从香港迁回复兴中路512号。
海老一生经历三段婚姻,膝下子女众多,包括与前两任妻子生育的刘虎、刘豹、刘英伦、刘麟,以及与第三任妻子夏伊乔所生的刘虬、刘虹和刘蟾。据白庭荫先生介绍,这些子女绝大多数都散居海外,平时难得回来一次,因此他和夫人刘虹就更多地承担了照顾二老以及二老去世后的故居善后事宜。
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2005年年底,竟意外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而起诉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兄妹刘豹、刘英伦、刘麟、刘虬和刘蟾,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母亲。与白庭荫夫妇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他们的朋友傅伟明以及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和上海工美拍卖有限公司。
这件家族诉讼案的导火线,据原告所述,是2004年和2005年,白庭荫分别委托上述两家拍卖公司拍卖了属刘海粟创作及他人赠送给刘海粟的作品几十项。原告认为,这些作品应为海老遗产,而委托拍卖的白庭荫对这批画作没有所有人或合法处分权人的身份。
换句话说,在原告看来,这批被拍卖的海老作品并不属于白庭荫,而且因为海老在1994年去世前曾宣布“将一生收藏的稀世珍品和自己创作的油画和书画作品全部捐献给国家”,所以这批涉及海老的作品有“被盗卖”之嫌。
一纸诉状,惊醒梦中人。面对家族亲属的“战书”,正在安享晚年的白庭荫,仓促中被迫应战。他说,太太刘虹胆小且软弱,有事就让他顶着,自己本是被告代理人的身份,现在也成被告了。
6月中旬,就在那个仍依稀留有海老印迹的红砖洋房里,身材高大的白庭荫,讲述了这个家族奇案的来龙去脉。
都是洋房惹的祸?
按老白的说法,这个案子的真正“由头”,其实并非海老的“遗产”,而是那座他们夫妇拥有租赁使用权的洋房旧居。
白庭荫说,海老1994年去世后,第二年就有人建议夏伊乔老人,出20万元人民币,这座洋房就可以变为私产。夏老也有意将这里建成海老的纪念场地,于是就希望女婿老白筹点钱,把这事办下来。“我当时在做电子贸易,手头的流动资金充裕,就答应下来,但是随后却遭到刘蟾的反对,她原想将故居留给南京艺术学院做宿舍。”
老白提到的刘蟾女士,是海老7个子女中最小的一位,现在是香港永久居民。她曾在南京艺术学院深造,后成为南艺特聘名譽讲师。
于是,这所旧居延续了承租公房的性质。夏老2012年4月25日去世后,刘虹便于2012年9月26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但据白庭荫说,在复兴中路512号内没有同住人、不需兄弟姐妹认可的情况下,变更手续8个月办不下来, 最后迫使他写信给上海市领导,才最终解决了问题。白庭荫同样将阻碍变更承租手续的“幕后人”指向了刘蟾女士。
“他们把这所房子当作私房,说评估下来价值1.5亿元。”老白说,“刘蟾认为他们几个(子女)也有支配权。”
家族内的嫌隙由此萌芽。
而拿到洋房支配权的刘虹和白庭荫在朋友建议下,准备大干一场。2003年年末,他们与当时的卢湾区文化局就旧居的开发利用等,进行了多次商谈,也有回沪探亲的刘麟、刘虬、刘蟾、朋友白羽等多次参与,最后决定在旧居基础上筹建刘海粟纪念场馆,同时,由白庭荫和白羽自筹资金1000万元,注册一个以刘海粟命名的文化产业公司,在故居内引入一个美术学校和一间画廊,其目的,据称主要是为保证场馆的运转。
同时,白庭荫也在家族内部把想法和盘托出。结果,对于老白的提议,七兄妹之间发生了争议,有支持,有反对,有沉默。其中,回沪参事的大哥刘麟起初站在白庭荫夫妇一边。老白说,2004年4月初,刘麟夫妇到上海后,还特地在给家族兄妹的倡议书中提到:“考虑到刘虹夫妇俩长住上海,并且从开始到现在已经配合卢湾区做了很多工作,我建议我们推举他们俩作为家属代表,继续积极努力地去配合政府的工作。”
不过据白庭荫说,随后海老的小儿子刘虬就给时任卢湾区文化局局长写了一封信,大意是“旧居如何处理是我们家里的事情,谁要你们文化局那么起劲?”至此,筹建“旧居”纪念场馆的事也就不了了之。
2005年6月,白庭荫以画展的形式为夏老举办了一个庆贺九十大寿的生日宴会,可是据他透露,社会上的反响“非常成功”,但在家族内部却是暗潮涌动。宴会之后,刘家兄妹开了个家庭会议,经过争论后最终形成决议:文化产业公司不许私人搞了,将旧居捐给政府搞刘海粟故居。
白庭荫说,“这个结果让刘麟对我很失望,由此才跟刘蟾和刘虬联手,开始筹备了这场官司,在2005年11月兴师动众到上海,正式上演了这场闹剧。”
而原告方对于诉讼的缘由,则有另一种说法。
作为原告之一的刘蟾在2006年7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1994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夏伊乔遵循父亲遗愿,将大部分书画和收藏捐献给国家。而上海复兴中路512号是父亲的旧居,保存了大量文物,包括父母二人的书画作品、收藏及手稿等。2003年3月,姐姐刘虹从香港迁回上海。她要了旧居的钥匙后交给了丈夫白庭荫,白庭荫则“雇用工人”傅伟明等人在旧居内进行大清理。
然而,到了2005年6月25日,她和几位亲属在网上发现,大批刘海粟和夏伊乔的书画作品和藏品即将被拍卖,而且列明是家属提供的,但这些书画都是原来存放在刘海粟旧居中的。经他们调查,大众拍卖公司的49幅是傅伟明交付拍卖的,工美拍卖公司的1幅是白庭荫交付拍卖的。 其后,他们几个子女又得知,自2004年起,原放在刘海粟旧居内的物品不断地被卖出,就此,五名子女和夏老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起诉状。
对于刘蟾女士的说法,白庭荫极力反驳。
其一,海老的故居清点和藏品捐赠是在1994年3月至11月完成的,之后一直到2003年4月5日,故居完全是在刘蟾控制下。
其二,他与刘虹在2003年末对故居进行清扫整理时,的确发现了一些东西,但都是看来很有价值的、遗漏的大量文件资料,而不是什么书画作品和藏品,关于这一点,在刘虹给刘豹夫妻的一封信中就有提及。
其三,诉讼案中争议的送拍藏品,有些是海老生前就送给朋友的,比如《自得圖》、《江山胜览图》等,与本案无关。其他的,有的是夏老生前送给他女儿白瑜的,有的是送给他本人的,对此他只有理论上的根据,确实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
据记者了解,夏老的三个亲生子女刘虬、刘虹和刘蟾,只有刘虹有一个女儿,从情理上讲,外祖母送几幅画给唯一的、非常疼爱的外孙女,也的确是正常的。另据老白坦言,在夏老晚年,他这个“蹩脚女婿”花钱费力为她办了好多事,还不包括为她办寿宴、开画展、制作画册等;就是在夏老生病之前,她感到亏欠老白的人情,一定要自掏腰包请他吃一顿饭。夏老在病倒前仍念念不忘地想要把复兴中路512号改造成纪念场地,也都指望着老白来办事,老岳母送几幅画给女婿表达谢意,也是再正常不过的。
对于老白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刘蟾女士,她回复称:因为我父亲最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的家庭中,所以不想评论,以此婉拒了采访。
“夺母”风波后的对峙
这场官司从2005年底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历经了几番上诉和撤诉,原告人和被告人也数次调整,将之比作马拉松式诉讼毫不为过。
被告有五人,即上文提及的白庭荫夫妻、傅伟明和两家拍卖公司,原告则是刘豹、刘英伦、刘麟、刘虬、刘蟾以及已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夏伊乔老人。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侯杰说,夏老成为原告、打官司未必是本人意愿。这位老人自1996年12月23日患中风后,2002年起出现轻度智能障碍。如果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子女中的任何人成为其监护人,都将在诉讼案中处于有利地位。于是,原告之一的刘蟾首先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夏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11月,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夏伊乔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当时的卢湾区法院据此认定夏老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蟾在申请获得支持后,即以夏老监护人身份将其增加为原告。
但同样是夏老亲生女儿的刘虹,随即另在卢湾区法院立案,对夏老的监护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她本人才是夏伊乔的法定监护人。
在夏伊乔众多子女中,仅有她一人常住上海且拥有上海户口,其他子女都定居于上海以外。而且当时,她与母亲共同居住,因此她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各方面而言,刘虹最适合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夏伊乔退休前所在单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馆,还受聘为刘海粟美术馆的名誉馆长。于是,为争得监护权,刘虹委托律师前往上海文史馆、刘海粟美术馆和居委会,要求三单位指定自己为母亲夏伊乔的监护人,但上述单位都以各种理由婉拒了刘虹的请求。
刘虹在无奈中于2006年5月状告文史馆、居委会和美术馆三被告不作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过有关部门默认,所有子女都有监护权,刘虹据此又以监护人身份委托律师申请夏伊乔撤诉。
经过这一“夺母”风波后,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当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继承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两院合并,并到黄浦法院审理。
据白庭荫说,原告的主要诉求只有一条,即要求法庭清点分割刘海粟先生的遗产,全部是送拍的争议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黄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具体为:上述两家拍卖公司的33项字画作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刘海粟画作《墨牡丹》、《松树八哥》、《玉兰孔雀》归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内的刘海粟画作《但丁之舟》、康有为书写的字幅《存天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上述两家拍卖公司成交的12项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的7幅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
换言之,一审判决结果几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诉求,这让对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刘虹难以接受,遂于2013年1月委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和侯杰进行了上诉。她上诉的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仓促下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很难令人信服。
白庭荫说,送拍的字画算作遗产也可以,但这些应是夏老的遗产,而非海老的遗产,因为按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话,说除留给亲属少量书画作纪念外,其余的都无偿捐给国家。
1994年11月,在夏伊乔与上海市文化局订立的遗赠协议书中,明确向上海刘海粟美术馆捐赠913件海老的作品和藏品,另外遗赠给南京艺术学院和常州刘海粟美术馆各30幅书画作品,剩余的近百件作品和藏品留给夏老作纪念。而这些剩余藏品的所有人应当就是夏伊乔。
侯杰律师同时提到,因刘虹夫妇早年长期在青海工作,女儿便由身在上海的刘海粟夫妻抚养。再加上刘家第三代人丁不旺,又不在国内,外孙女白瑜便深得海老夫妇宠爱,因此,白瑜在香港结婚时,夏伊乔将《静听松风图》、《玉涧流泉图》、《草书临阁帖卷》、《黄山云海》和《遥岑烟霭图》赠给其作为结婚贺礼。对于这一点,白瑜在给法庭的证词中提到一个细节——
这是位于复兴中路512号的独立花园洋房,院内绿树成阴,生命力旺盛的爬山虎占据了洋房外墙。由于房子空置已久,院子里一片萧瑟。
该洋房原为旧上海实业家朱葆山所造,上世纪30年代著名画家刘海粟(外界尊为“海老”)承租后一直寓居于此。1981年,海老与夫人夏伊乔赴港访问后,此处便长时间空巢。2003年3月,女儿刘虹为照顾母亲,特将户口从香港迁回复兴中路512号。
海老一生经历三段婚姻,膝下子女众多,包括与前两任妻子生育的刘虎、刘豹、刘英伦、刘麟,以及与第三任妻子夏伊乔所生的刘虬、刘虹和刘蟾。据白庭荫先生介绍,这些子女绝大多数都散居海外,平时难得回来一次,因此他和夫人刘虹就更多地承担了照顾二老以及二老去世后的故居善后事宜。
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2005年年底,竟意外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而起诉他们的不是别人,正是兄妹刘豹、刘英伦、刘麟、刘虬和刘蟾,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母亲。与白庭荫夫妇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他们的朋友傅伟明以及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和上海工美拍卖有限公司。
这件家族诉讼案的导火线,据原告所述,是2004年和2005年,白庭荫分别委托上述两家拍卖公司拍卖了属刘海粟创作及他人赠送给刘海粟的作品几十项。原告认为,这些作品应为海老遗产,而委托拍卖的白庭荫对这批画作没有所有人或合法处分权人的身份。
换句话说,在原告看来,这批被拍卖的海老作品并不属于白庭荫,而且因为海老在1994年去世前曾宣布“将一生收藏的稀世珍品和自己创作的油画和书画作品全部捐献给国家”,所以这批涉及海老的作品有“被盗卖”之嫌。
一纸诉状,惊醒梦中人。面对家族亲属的“战书”,正在安享晚年的白庭荫,仓促中被迫应战。他说,太太刘虹胆小且软弱,有事就让他顶着,自己本是被告代理人的身份,现在也成被告了。
6月中旬,就在那个仍依稀留有海老印迹的红砖洋房里,身材高大的白庭荫,讲述了这个家族奇案的来龙去脉。
都是洋房惹的祸?
按老白的说法,这个案子的真正“由头”,其实并非海老的“遗产”,而是那座他们夫妇拥有租赁使用权的洋房旧居。
白庭荫说,海老1994年去世后,第二年就有人建议夏伊乔老人,出20万元人民币,这座洋房就可以变为私产。夏老也有意将这里建成海老的纪念场地,于是就希望女婿老白筹点钱,把这事办下来。“我当时在做电子贸易,手头的流动资金充裕,就答应下来,但是随后却遭到刘蟾的反对,她原想将故居留给南京艺术学院做宿舍。”
老白提到的刘蟾女士,是海老7个子女中最小的一位,现在是香港永久居民。她曾在南京艺术学院深造,后成为南艺特聘名譽讲师。
于是,这所旧居延续了承租公房的性质。夏老2012年4月25日去世后,刘虹便于2012年9月26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但据白庭荫说,在复兴中路512号内没有同住人、不需兄弟姐妹认可的情况下,变更手续8个月办不下来, 最后迫使他写信给上海市领导,才最终解决了问题。白庭荫同样将阻碍变更承租手续的“幕后人”指向了刘蟾女士。
“他们把这所房子当作私房,说评估下来价值1.5亿元。”老白说,“刘蟾认为他们几个(子女)也有支配权。”
家族内的嫌隙由此萌芽。
而拿到洋房支配权的刘虹和白庭荫在朋友建议下,准备大干一场。2003年年末,他们与当时的卢湾区文化局就旧居的开发利用等,进行了多次商谈,也有回沪探亲的刘麟、刘虬、刘蟾、朋友白羽等多次参与,最后决定在旧居基础上筹建刘海粟纪念场馆,同时,由白庭荫和白羽自筹资金1000万元,注册一个以刘海粟命名的文化产业公司,在故居内引入一个美术学校和一间画廊,其目的,据称主要是为保证场馆的运转。
同时,白庭荫也在家族内部把想法和盘托出。结果,对于老白的提议,七兄妹之间发生了争议,有支持,有反对,有沉默。其中,回沪参事的大哥刘麟起初站在白庭荫夫妇一边。老白说,2004年4月初,刘麟夫妇到上海后,还特地在给家族兄妹的倡议书中提到:“考虑到刘虹夫妇俩长住上海,并且从开始到现在已经配合卢湾区做了很多工作,我建议我们推举他们俩作为家属代表,继续积极努力地去配合政府的工作。”
不过据白庭荫说,随后海老的小儿子刘虬就给时任卢湾区文化局局长写了一封信,大意是“旧居如何处理是我们家里的事情,谁要你们文化局那么起劲?”至此,筹建“旧居”纪念场馆的事也就不了了之。
2005年6月,白庭荫以画展的形式为夏老举办了一个庆贺九十大寿的生日宴会,可是据他透露,社会上的反响“非常成功”,但在家族内部却是暗潮涌动。宴会之后,刘家兄妹开了个家庭会议,经过争论后最终形成决议:文化产业公司不许私人搞了,将旧居捐给政府搞刘海粟故居。
白庭荫说,“这个结果让刘麟对我很失望,由此才跟刘蟾和刘虬联手,开始筹备了这场官司,在2005年11月兴师动众到上海,正式上演了这场闹剧。”
而原告方对于诉讼的缘由,则有另一种说法。
作为原告之一的刘蟾在2006年7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1994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夏伊乔遵循父亲遗愿,将大部分书画和收藏捐献给国家。而上海复兴中路512号是父亲的旧居,保存了大量文物,包括父母二人的书画作品、收藏及手稿等。2003年3月,姐姐刘虹从香港迁回上海。她要了旧居的钥匙后交给了丈夫白庭荫,白庭荫则“雇用工人”傅伟明等人在旧居内进行大清理。
然而,到了2005年6月25日,她和几位亲属在网上发现,大批刘海粟和夏伊乔的书画作品和藏品即将被拍卖,而且列明是家属提供的,但这些书画都是原来存放在刘海粟旧居中的。经他们调查,大众拍卖公司的49幅是傅伟明交付拍卖的,工美拍卖公司的1幅是白庭荫交付拍卖的。 其后,他们几个子女又得知,自2004年起,原放在刘海粟旧居内的物品不断地被卖出,就此,五名子女和夏老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起诉状。
对于刘蟾女士的说法,白庭荫极力反驳。
其一,海老的故居清点和藏品捐赠是在1994年3月至11月完成的,之后一直到2003年4月5日,故居完全是在刘蟾控制下。
其二,他与刘虹在2003年末对故居进行清扫整理时,的确发现了一些东西,但都是看来很有价值的、遗漏的大量文件资料,而不是什么书画作品和藏品,关于这一点,在刘虹给刘豹夫妻的一封信中就有提及。
其三,诉讼案中争议的送拍藏品,有些是海老生前就送给朋友的,比如《自得圖》、《江山胜览图》等,与本案无关。其他的,有的是夏老生前送给他女儿白瑜的,有的是送给他本人的,对此他只有理论上的根据,确实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
据记者了解,夏老的三个亲生子女刘虬、刘虹和刘蟾,只有刘虹有一个女儿,从情理上讲,外祖母送几幅画给唯一的、非常疼爱的外孙女,也的确是正常的。另据老白坦言,在夏老晚年,他这个“蹩脚女婿”花钱费力为她办了好多事,还不包括为她办寿宴、开画展、制作画册等;就是在夏老生病之前,她感到亏欠老白的人情,一定要自掏腰包请他吃一顿饭。夏老在病倒前仍念念不忘地想要把复兴中路512号改造成纪念场地,也都指望着老白来办事,老岳母送几幅画给女婿表达谢意,也是再正常不过的。
对于老白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刘蟾女士,她回复称:因为我父亲最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的家庭中,所以不想评论,以此婉拒了采访。
“夺母”风波后的对峙
这场官司从2005年底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历经了几番上诉和撤诉,原告人和被告人也数次调整,将之比作马拉松式诉讼毫不为过。
被告有五人,即上文提及的白庭荫夫妻、傅伟明和两家拍卖公司,原告则是刘豹、刘英伦、刘麟、刘虬、刘蟾以及已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夏伊乔老人。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侯杰说,夏老成为原告、打官司未必是本人意愿。这位老人自1996年12月23日患中风后,2002年起出现轻度智能障碍。如果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子女中的任何人成为其监护人,都将在诉讼案中处于有利地位。于是,原告之一的刘蟾首先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夏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11月,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夏伊乔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当时的卢湾区法院据此认定夏老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蟾在申请获得支持后,即以夏老监护人身份将其增加为原告。
但同样是夏老亲生女儿的刘虹,随即另在卢湾区法院立案,对夏老的监护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她本人才是夏伊乔的法定监护人。
在夏伊乔众多子女中,仅有她一人常住上海且拥有上海户口,其他子女都定居于上海以外。而且当时,她与母亲共同居住,因此她的代理律师认为从各方面而言,刘虹最适合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夏伊乔退休前所在单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馆,还受聘为刘海粟美术馆的名誉馆长。于是,为争得监护权,刘虹委托律师前往上海文史馆、刘海粟美术馆和居委会,要求三单位指定自己为母亲夏伊乔的监护人,但上述单位都以各种理由婉拒了刘虹的请求。
刘虹在无奈中于2006年5月状告文史馆、居委会和美术馆三被告不作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过有关部门默认,所有子女都有监护权,刘虹据此又以监护人身份委托律师申请夏伊乔撤诉。
经过这一“夺母”风波后,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当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继承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两院合并,并到黄浦法院审理。
据白庭荫说,原告的主要诉求只有一条,即要求法庭清点分割刘海粟先生的遗产,全部是送拍的争议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黄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具体为:上述两家拍卖公司的33项字画作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刘海粟画作《墨牡丹》、《松树八哥》、《玉兰孔雀》归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内的刘海粟画作《但丁之舟》、康有为书写的字幅《存天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上述两家拍卖公司成交的12项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的7幅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
换言之,一审判决结果几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诉求,这让对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刘虹难以接受,遂于2013年1月委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和侯杰进行了上诉。她上诉的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仓促下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很难令人信服。
白庭荫说,送拍的字画算作遗产也可以,但这些应是夏老的遗产,而非海老的遗产,因为按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话,说除留给亲属少量书画作纪念外,其余的都无偿捐给国家。
1994年11月,在夏伊乔与上海市文化局订立的遗赠协议书中,明确向上海刘海粟美术馆捐赠913件海老的作品和藏品,另外遗赠给南京艺术学院和常州刘海粟美术馆各30幅书画作品,剩余的近百件作品和藏品留给夏老作纪念。而这些剩余藏品的所有人应当就是夏伊乔。
侯杰律师同时提到,因刘虹夫妇早年长期在青海工作,女儿便由身在上海的刘海粟夫妻抚养。再加上刘家第三代人丁不旺,又不在国内,外孙女白瑜便深得海老夫妇宠爱,因此,白瑜在香港结婚时,夏伊乔将《静听松风图》、《玉涧流泉图》、《草书临阁帖卷》、《黄山云海》和《遥岑烟霭图》赠给其作为结婚贺礼。对于这一点,白瑜在给法庭的证词中提到一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