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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司法考试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来看,对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教育理念的创新方面殊具价值。但是司法考试对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的负面牵制和消极影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要实现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良性互动并不能单纯考虑法学教育的改革,而应当是从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的宏观考量,其间也必然包括了对于我们已经实施多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法律思维
作者简介:钱颖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21-02
我国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选拔法律职业精英,而这类人才的培养需要依赖成熟的高等法律教育,特别是在2008年之后,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校生在毕业之前就取得了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这一措施使得近十余年有关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目前法学教育中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在客观上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需要得到正视。如何将我们目前阶段的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创造条件迄今仍然是见仁见智,本文拟对之加以探讨。
一、我国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影响下所面临的困境
近十余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基本准入资格的测评方式,已经给法学教育带来重大的影响,不少人将之作为评估我们法学教育质量的风向标。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教育理念的创新方面殊具价值。首先,司法考试的推行,有助于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各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通识教育,另一种则是作为职业教育。而我国在法学本科的教育中却形成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存的现象,这二者之间的教学内容、教育理念等差异很大,再加上法学专业层次设置繁多,我国列入统计的就有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科、专升本乃至成人教育以及自考等不一而足。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由于在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上有着统一的要求及标准,相应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有着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方向。其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推行也有助于推进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考试制度的改革。从目前已经发展的状态来看,法学教育中对司法考试所设置的考试科目也有所侧重。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对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的负面牵制和消极影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需求存在脱节
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核心课程是基本重合的,教育部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课程内容的高度契合说明法学教育已经开始和司法考试接轨,但是各大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方法并没有因此有相应的调整。教师授课仍然是传统的“教师中心主义”方式,在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较少,多数教师也不知如何让学生参与进来。这种脱节给法学院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体现在多数法学院的毕业生无法胜任司法实务工作,即使走上实践职业岗位也往往需要较长学习期,另一方面也直接体现在了法学院学生的就业率和考试通过率上,根据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调查结果,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则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之中的排名为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 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 在考试的通过率上则是绝大多数法学院考生并不能顺利一次性地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在职人员能够一次性通过的占比反而较高。有人从多年司法考试中总结出来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规律: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方面的消极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上多数院校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属于通识教育,许多院校在专业设置上重视学生的素质和人文教育,在具体的教学内容环节不仅会讲授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等。这样的培养模式无疑是会提升法学毕业生的综合素养,从学生未来的发展来看会更有可持续性。但是,在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导向的大环境下,不少法学院为了提升学生的考试通过率,逐渐开始将教学的重点转移到与司法考试紧密相关的课程上,有些院校完全参照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来设置课程,甚至于压缩与司考紧密性不大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学生在这种功利性教学思路的引导下也只关注司考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对其他课程完全忽略。这必然不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养成,更有甚者,这种功利倾向的培养模式,会使得我们所造就的“法律人”成为只有利益得失、远离正义的所谓“法律工匠”。
(三)司法考试对教学方法的消极影响
司法考试一般是采取标准化的考试方式,容易通过考试的多是“百度”式人才,即具备专业知识储备和机械地反映这些知识能力的人。 在这种考试的影响下,我国当下的法学课堂教育中,应试教育也逐渐盛行,一些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在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技巧,往往采取有助于提高成绩的教学方法,甚至于将正常的理论课堂演化成司法考试的训练场所,原本应当进行的制度分析变成了简单的答题技巧传授,平时的作业和期末的考试测验也大都采取司法考试的题型,较少采用文献综述、小论文等更能够直接培养学生思辨能力的方式。当然,司法考试题目方面的训练对于学生对抽象理论的理解有一定的帮助,但如果舍本求末,过多的把精力放在司考题的训练上仅仅是培养了学生的记忆能力和应试能力。而且我国目前司法考试的题型较为单一,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一旦法学教育局限于司法考试的短期目标,将会忽视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不能满足法律思维能力全面培养的需要,对于学生今后的长远发展也是不负责任的。 二、以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下推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多面的,目前法学界中对于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多是从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出发,分析探讨如何顺应司法考试的教育发展路径。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并不能单纯考虑法学教育的改革,而应当是从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的宏观考量,其间也必然包括了对于我们已经实施多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对于司法考试的管理制度、考试方式及具体考核内容乃至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资格、考试合格的判定标准等很多业界人士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比如,改进考试的内容,改变选择题的比重过大的问题,以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报考资格的进一步限定条件,排除非法学毕业生的参加考试资格等等。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更多的应当是从宏观层面上使其可以促进法学教育的新发展,为此应当确立“广义司法考试”的理念。目前,我国司法考试仅是狭义观念上的,是指每年一次全国统一进行的为期两天的书面考试,在多数考生心中司法考试就是考前拼命背书,考后完全放松的状态。但是,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维方式等综合专业素养的的养成却并非的短短两天考试所能达成的,因此应当树立宽泛的司法考试观念,即司法考试应当包括阶段性司法考试以及法律职业技能考试等层面的内涵。阶段性司法考试需要全面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信仰等,对于通过这一阶段考试的人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教育,之后参加法律职业技能考试,通过者方为合格。这两种考试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以保障最终选拔出具有良好的法律涵养、适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律职业人员。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顺应司法考试的改革发展方向
(一)我国法学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需要顺应社会发展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理念应当是着眼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因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考量的因子。为此,我们的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注重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以及法律素养方面的教育,这是三位一体,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的法律教育对于国家司法考试也应当具有引导作用,考察的重点应当是考生的法律能力,而非简单的记忆能力。因此,我们目前本科阶段法学的课程设置也应当要与这一法学教育理念相适应,即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素养都需要得到重视,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在学生入学初期侧重于人文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道德素养的学习,而在高年级则侧重法律实务与法律职业技能等应用型知识的培养。
(二)改革法学教育方式、创新教学方法
我们必须改革传统的只注重理论讲解,忽视实践培训;注重知识传授,忽视技能培育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学生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而不是简单的受教育对象,注重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养成及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我国各大院校法学的传统课堂教育方法通常都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课堂讨论或辩论,学生的参与性缺乏往往导致很难发展其证明和论述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事实上,法学教育的方法是多样的,不能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我们可以对英美等国家效果良好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精华进行合理的移植与创新,并综合运用引导启发式、辩论式等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在学习上主动性、积极性。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既是我们检阅和巩固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的平台,同时也是训练学生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直接手段。过去我们较多的实践课程是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我们还可以拓展的实践环节包括见习、司法实务观摩、学生调研、校园法庭等,通过这些多样的实践教学,使学生熟悉我国法律运行机制,深刻认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
注释:
“热专业”遭遇“冷就业”,法学专业就业率倒数第二.常德晚报.2009-06-22.
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法治论坛.2008(2).10.
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法制日报.2014-1-8.
饶艾.国家司法考试进程中高等法学教育的思考.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19.
吴志云.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2).97.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法律思维
作者简介:钱颖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21-02
我国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选拔法律职业精英,而这类人才的培养需要依赖成熟的高等法律教育,特别是在2008年之后,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校生在毕业之前就取得了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这一措施使得近十余年有关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目前法学教育中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在客观上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需要得到正视。如何将我们目前阶段的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创造条件迄今仍然是见仁见智,本文拟对之加以探讨。
一、我国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影响下所面临的困境
近十余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基本准入资格的测评方式,已经给法学教育带来重大的影响,不少人将之作为评估我们法学教育质量的风向标。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教育理念的创新方面殊具价值。首先,司法考试的推行,有助于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各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通识教育,另一种则是作为职业教育。而我国在法学本科的教育中却形成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存的现象,这二者之间的教学内容、教育理念等差异很大,再加上法学专业层次设置繁多,我国列入统计的就有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专科、专升本乃至成人教育以及自考等不一而足。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由于在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上有着统一的要求及标准,相应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有着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方向。其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推行也有助于推进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以及考试制度的改革。从目前已经发展的状态来看,法学教育中对司法考试所设置的考试科目也有所侧重。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对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的负面牵制和消极影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需求存在脱节
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核心课程是基本重合的,教育部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课程内容的高度契合说明法学教育已经开始和司法考试接轨,但是各大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方法并没有因此有相应的调整。教师授课仍然是传统的“教师中心主义”方式,在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较少,多数教师也不知如何让学生参与进来。这种脱节给法学院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体现在多数法学院的毕业生无法胜任司法实务工作,即使走上实践职业岗位也往往需要较长学习期,另一方面也直接体现在了法学院学生的就业率和考试通过率上,根据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调查结果,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则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之中的排名为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 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 在考试的通过率上则是绝大多数法学院考生并不能顺利一次性地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在职人员能够一次性通过的占比反而较高。有人从多年司法考试中总结出来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规律: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法学本科考不过非法学本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方面的消极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上多数院校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属于通识教育,许多院校在专业设置上重视学生的素质和人文教育,在具体的教学内容环节不仅会讲授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等。这样的培养模式无疑是会提升法学毕业生的综合素养,从学生未来的发展来看会更有可持续性。但是,在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导向的大环境下,不少法学院为了提升学生的考试通过率,逐渐开始将教学的重点转移到与司法考试紧密相关的课程上,有些院校完全参照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来设置课程,甚至于压缩与司考紧密性不大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学生在这种功利性教学思路的引导下也只关注司考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对其他课程完全忽略。这必然不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养成,更有甚者,这种功利倾向的培养模式,会使得我们所造就的“法律人”成为只有利益得失、远离正义的所谓“法律工匠”。
(三)司法考试对教学方法的消极影响
司法考试一般是采取标准化的考试方式,容易通过考试的多是“百度”式人才,即具备专业知识储备和机械地反映这些知识能力的人。 在这种考试的影响下,我国当下的法学课堂教育中,应试教育也逐渐盛行,一些教师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在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技巧,往往采取有助于提高成绩的教学方法,甚至于将正常的理论课堂演化成司法考试的训练场所,原本应当进行的制度分析变成了简单的答题技巧传授,平时的作业和期末的考试测验也大都采取司法考试的题型,较少采用文献综述、小论文等更能够直接培养学生思辨能力的方式。当然,司法考试题目方面的训练对于学生对抽象理论的理解有一定的帮助,但如果舍本求末,过多的把精力放在司考题的训练上仅仅是培养了学生的记忆能力和应试能力。而且我国目前司法考试的题型较为单一,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一旦法学教育局限于司法考试的短期目标,将会忽视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不能满足法律思维能力全面培养的需要,对于学生今后的长远发展也是不负责任的。 二、以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下推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多面的,目前法学界中对于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多是从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出发,分析探讨如何顺应司法考试的教育发展路径。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并不能单纯考虑法学教育的改革,而应当是从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的宏观考量,其间也必然包括了对于我们已经实施多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
对于司法考试的管理制度、考试方式及具体考核内容乃至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资格、考试合格的判定标准等很多业界人士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比如,改进考试的内容,改变选择题的比重过大的问题,以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报考资格的进一步限定条件,排除非法学毕业生的参加考试资格等等。 但是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更多的应当是从宏观层面上使其可以促进法学教育的新发展,为此应当确立“广义司法考试”的理念。目前,我国司法考试仅是狭义观念上的,是指每年一次全国统一进行的为期两天的书面考试,在多数考生心中司法考试就是考前拼命背书,考后完全放松的状态。但是,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维方式等综合专业素养的的养成却并非的短短两天考试所能达成的,因此应当树立宽泛的司法考试观念,即司法考试应当包括阶段性司法考试以及法律职业技能考试等层面的内涵。阶段性司法考试需要全面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信仰等,对于通过这一阶段考试的人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教育,之后参加法律职业技能考试,通过者方为合格。这两种考试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以保障最终选拔出具有良好的法律涵养、适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律职业人员。
三、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顺应司法考试的改革发展方向
(一)我国法学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需要顺应社会发展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理念应当是着眼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因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考量的因子。为此,我们的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注重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以及法律素养方面的教育,这是三位一体,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的法律教育对于国家司法考试也应当具有引导作用,考察的重点应当是考生的法律能力,而非简单的记忆能力。因此,我们目前本科阶段法学的课程设置也应当要与这一法学教育理念相适应,即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法律素养都需要得到重视,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在学生入学初期侧重于人文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道德素养的学习,而在高年级则侧重法律实务与法律职业技能等应用型知识的培养。
(二)改革法学教育方式、创新教学方法
我们必须改革传统的只注重理论讲解,忽视实践培训;注重知识传授,忽视技能培育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学生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而不是简单的受教育对象,注重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养成及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我国各大院校法学的传统课堂教育方法通常都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课堂讨论或辩论,学生的参与性缺乏往往导致很难发展其证明和论述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事实上,法学教育的方法是多样的,不能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我们可以对英美等国家效果良好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的精华进行合理的移植与创新,并综合运用引导启发式、辩论式等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在学习上主动性、积极性。
(三)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既是我们检阅和巩固学生对于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的平台,同时也是训练学生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的直接手段。过去我们较多的实践课程是学生到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我们还可以拓展的实践环节包括见习、司法实务观摩、学生调研、校园法庭等,通过这些多样的实践教学,使学生熟悉我国法律运行机制,深刻认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特别是法律思维能力。
注释:
“热专业”遭遇“冷就业”,法学专业就业率倒数第二.常德晚报.2009-06-22.
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法治论坛.2008(2).10.
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法制日报.2014-1-8.
饶艾.国家司法考试进程中高等法学教育的思考.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19.
吴志云.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