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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太大的空间,容易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传统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有自身的局限性,而内部控制具有自身优势,行政机关应该健全内部控制,才能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健康有序运作。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发挥其积极性,抑制其消极性,有利于更好地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有利于行政目的更好地实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行政是一种公共权力,现实社会情况复杂,而法津规范的规定十分有限。为了更好地应对个案,合法而又合理地做出决断,实现行政的目的,应该在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的同时,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无可争议的基础,舍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实际的。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与行政的复杂性
成文法具有滞后性,而且,任何法规都不可能涉及所有细节,否则法规将无限冗长且永远无法出台。行政法律规范同样具有这些局限性。并且行政行为的做出有其时间要求,有些还是当场性的裁决,而且同一性质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做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对违反交通规则饮酒驾车的罚款,可能因为少量饮酒和醉酒,现场给予不同的处罚。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还会遇到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况,这时需要及时地判断性质,作出试探性的决定进行类比适用。
(二)行政行为必须讲究效率
现代法治社会,公正的含义不仅是公平合理,还要求讲究效率,效率成为公正所应有的价值。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因而依法行政也要求行政行为实现对效率的正当追求。保证行政的效率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及时地权衡轻重,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果断地处理。只有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的效率,实现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局限性
立法机关毕竟不是当场地面对行政行为所处的状况,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难以精确;立法机关所立之法范围有限,无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出细致规定;另外,立法机关面对庞大的行政机关,监督难度大。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控制要经过繁杂的程序,成本较高。司法人员判断自由裁量行为时也具有主观性,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对行政具体情况的了解,容易“从一失衡的自由裁量走入另一失衡的自由裁量”。可见,无论是对行政行为的立法控制还是司法控制都具有其局限性。这就需要行政内部控制,来弥补两者的不足。
(二)内部控制具有自发性、专业性、可操作性强
无论是立法控制还是司法控制,毕竟都是外部控制,是被迫的,可操作性程序比较繁杂。行政内部控制具有自发性,是行政机关内部主动地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体现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积极性。行政的内部控制还具有专业性,对适度和惩罚的尺度能更好地做出判断。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因此,行政内部控制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人员要求非常高,行政内部监督可以实现事前的培训与指导,事中的监督与纠正,以及事后的改正与救济。由行政机关直接对其人员进行管理,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无需经过特别繁琐的程序,可操作性强。
三、如何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积极寻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和尝试,优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备案制度和典型示范机制
备案是对行政权力行使历史的记录,是公开行政资讯的开始。及时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备案,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员翻阅过去,扬长避短,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对行使自由裁量的典型个案,建立专门的示范机制,可以为其他工作人员在遇到相同或类似情况提供行为的标准,作为内部重要的参考依据。这也是行政机关自我总结的实践和过程,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法律规范对自由裁量是总体的规定,不一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因此,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制定出本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力求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与处罚的轻重程度一一对应,缩小裁量空间,减少随意性。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使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实现了公正、公平、公开、有效,为行政法制建设进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建立绩效考核,实行内部责任机制,同级监督和层级监督相结合
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够形成对个人的评估,鼓励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作为奖励和惩罚的标准。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一种外部责任,而内部责任机制是为了明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内部责任。建立相应的内部责任机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更好地改造相应的职责。同时,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加强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行政机关和人员同级互相的监督可以形成约束,有利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可以在行政管理的同时实施,甚至不需要额外的成本。政府系统内部建立的监督手段,是一种自我预防和自我纠错的机制,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
总之,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体系,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袁曙宏.行政处罚法的创设、实施和救济[M].中国法制出版社.
[2]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中国法学,2009,(4).
[3]张树义.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浦湜.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2009.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发挥其积极性,抑制其消极性,有利于更好地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有利于行政目的更好地实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行政是一种公共权力,现实社会情况复杂,而法津规范的规定十分有限。为了更好地应对个案,合法而又合理地做出决断,实现行政的目的,应该在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的同时,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无可争议的基础,舍弃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实际的。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与行政的复杂性
成文法具有滞后性,而且,任何法规都不可能涉及所有细节,否则法规将无限冗长且永远无法出台。行政法律规范同样具有这些局限性。并且行政行为的做出有其时间要求,有些还是当场性的裁决,而且同一性质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做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对违反交通规则饮酒驾车的罚款,可能因为少量饮酒和醉酒,现场给予不同的处罚。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还会遇到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情况,这时需要及时地判断性质,作出试探性的决定进行类比适用。
(二)行政行为必须讲究效率
现代法治社会,公正的含义不仅是公平合理,还要求讲究效率,效率成为公正所应有的价值。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因而依法行政也要求行政行为实现对效率的正当追求。保证行政的效率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及时地权衡轻重,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果断地处理。只有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的效率,实现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局限性
立法机关毕竟不是当场地面对行政行为所处的状况,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难以精确;立法机关所立之法范围有限,无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出细致规定;另外,立法机关面对庞大的行政机关,监督难度大。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控制要经过繁杂的程序,成本较高。司法人员判断自由裁量行为时也具有主观性,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对行政具体情况的了解,容易“从一失衡的自由裁量走入另一失衡的自由裁量”。可见,无论是对行政行为的立法控制还是司法控制都具有其局限性。这就需要行政内部控制,来弥补两者的不足。
(二)内部控制具有自发性、专业性、可操作性强
无论是立法控制还是司法控制,毕竟都是外部控制,是被迫的,可操作性程序比较繁杂。行政内部控制具有自发性,是行政机关内部主动地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体现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积极性。行政的内部控制还具有专业性,对适度和惩罚的尺度能更好地做出判断。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因此,行政内部控制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人员要求非常高,行政内部监督可以实现事前的培训与指导,事中的监督与纠正,以及事后的改正与救济。由行政机关直接对其人员进行管理,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无需经过特别繁琐的程序,可操作性强。
三、如何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积极寻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和尝试,优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备案制度和典型示范机制
备案是对行政权力行使历史的记录,是公开行政资讯的开始。及时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备案,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员翻阅过去,扬长避短,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对行使自由裁量的典型个案,建立专门的示范机制,可以为其他工作人员在遇到相同或类似情况提供行为的标准,作为内部重要的参考依据。这也是行政机关自我总结的实践和过程,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法律规范对自由裁量是总体的规定,不一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因此,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制定出本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力求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与处罚的轻重程度一一对应,缩小裁量空间,减少随意性。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使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实现了公正、公平、公开、有效,为行政法制建设进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建立绩效考核,实行内部责任机制,同级监督和层级监督相结合
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够形成对个人的评估,鼓励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作为奖励和惩罚的标准。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一种外部责任,而内部责任机制是为了明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内部责任。建立相应的内部责任机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更好地改造相应的职责。同时,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加强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行政机关和人员同级互相的监督可以形成约束,有利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可以在行政管理的同时实施,甚至不需要额外的成本。政府系统内部建立的监督手段,是一种自我预防和自我纠错的机制,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
总之,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体系,有利于行政机关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袁曙宏.行政处罚法的创设、实施和救济[M].中国法制出版社.
[2]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中国法学,2009,(4).
[3]张树义.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浦湜.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