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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与公立大学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赋予大学治理者权力的边界却是一种“契约不完全”代理,正是政府决定的高等教育体制、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等多种委托关系的不完全性,党政权力边界交叉显著且责权利的不对称性,从而滋生了“寻租”、机会主义和“败德”行为。监督机构的设置属于“自我监督”行为,难免要增加社会成本又难见成效,切实从制度框架变革委托代理关系乃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