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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接触了几起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有许可的,也有不许可的,但总是觉得处理得不够规范。《代表法》规定,司法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但由于法律没有对人大行使许可权时的审查内容、程序、许可形式、途径等作出统一而又详尽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存在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