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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法律框架下,《婚姻法》与《公司法》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名下股权的效力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导致非持股配偶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成统一的审判思路。我国立法者可以通过构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来衔接两部法律在该类法律纠纷中的规则适用,破解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