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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公众一直未曾停止。
2018年9月1日,对于江苏昆山于海明“反杀”案,警方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9月6日,对于云南传销组织“反杀案”,云南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对被告人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问题进行调查。目前尚未公布调查结论。
“正当防卫”条款1979年被写入刑法,后在1997年被修改。“正当防卫是法定情节,在刑事司法中必须要考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吴小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案件调查等原因,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虽然昆山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但现场视频还原了案发过程,对正当防卫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在司法案例中,2004年,北京出现首例被认定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的案例。在2012年到2016年,多起涉及“防卫”的案件中,被告人因情节不同,被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等罪。
2004年,北京法院首次判决认定正当防卫无罪案件。
2003年9月10日凌晨,孙某、李某、张某3人,到被告人吴某所在酒店的女服务员宿舍外,要求宿舍内的尹女士出屋被拒绝,3人遂强行破门而入。孙某欲强行将尹女士带出,遭拒绝后殴打尹女士并发生撕扯。
当时,同在宿舍内的被告人吴某下床阻拦,也遭孙某殴打和撕扯睡衣。吴某随手拿起水果刀比划,将孙某划伤。另一名闯入者李某,见状拿起一把铁挂锁欲砸吴某,吴某持刀刺向李某,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指控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李某等人的暴力行為,达到了严重危及吴某人身安全的程度。吴某对暴力行为具有无限防卫权,其防卫行为虽造成李某死亡,但未超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故判决吴某无罪。
该案是经媒体报道过的北京市首例正当防卫案件。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某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防卫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宣告其无罪的同时,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将前妻男友刺死的吴某,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审判期间,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吴某防卫过当的意见,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吴某与前妻离婚22年,却一直在同一屋檐下生活。据检方指控,2015年下半年,吴某的前妻与被害人金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4月17日,金某前往吴某与其前妻冯某的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内殴打冯某。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导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吴某持刀目的是自卫,很难将防卫行为控制在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死者金某在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获得谅解。故判处吴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为,金某持刀殴打冯某在先,吴某取刀欲制止时应当是具有防卫意识。但当金某看到吴某后,就放开了冯某,未再继续殴打冯某。吴某虽然表示金某向他冲过来,并拿刀向他刺划,他后退不了才刺扎了老金一刀,但吴某身上除手背有轻微擦伤外无其他损伤,而被害人金某身上则有5处锐器伤(一处致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金某放开冯某后,吴某与金某争吵继而持刀相向过程中,吴某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才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随着“于欢案”“昆山案”“楚雄案”被关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成为人们讨论的核心。北京市高院刑一庭法官吴小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实施侵害一方行为构成“行凶”,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就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昆山案就属于这一种情形。而在案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也是判断当事人正当防卫能否成立的关键依据。
认定正当防卫较保守,原因复杂多样
问: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的修改包括哪些内容?
吴小军:在责任追究方面,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改成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酌情”删除。
从司法裁判角度看,增加“明显”一词,让该条款更加科学合理。因为“超过限度”与否,往往是客观判断,以结果论,改为“明显超过限度”,就考虑到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紧要关头,无法准确进行防卫的情形;而删除“酌情”,将“正当防卫”上升为法定情节,要求裁判者必须对此加以考虑。法条的修改,旨在鼓励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积极使用防卫权。
问: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怎样?
吴小军:以前,司法机关总体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保守,类似案件经媒体报道的并不多见。这其中原因比较复杂。比如有些案件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阶段,就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案件没有被批捕、起诉,也就没有进入到审判程序。还有法律规定相对抽象,但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以及证据调取和认定的一些原因等等。
2017年的“于欢案”的判决结果,对防卫条款适用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该案也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指导案例,对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 吴小军: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属于防卫,但在程度上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认定很困难。首先,我们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不法侵害的威胁程度、双方的力量对比,防卫时间点等。如果实施侵害一方行为构成“行凶”,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就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昆山案”就属于这一种。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侵害方已经被制服,另一方仍继续进行殴打等,那就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
“昆山案”视频成为关键依据
问:在涉及防卫情况案件中,公诉方一般会指控“伤害案件中,双方存在互殴”,辩方则认为一方是迫于形势进行防卫,这种情况下法庭会如何处理?
吴小军:很大程度还是要看在案证据的情况。这类案件一类证据来自于目击者,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但目击证人看到的也可能只是一个片段,不能完整证明事件的全部过程。
视听资料(如现场监控)这类证据,可以完整地还原当时的过程。比如“昆山案”,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当事人处于什么状态,力量对比如何,什么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等等。这是判断当事人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依据。
刑法理论好解释,但如何通过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复杂的问题。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實会存在一定差距。比如:“被告人有没有杀人”这一核心事实好证明,但“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类事实,依靠言词证据往往很难确切证明。
问:僵化或滥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吴小军:正当防卫条款是鼓励公民个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也是社会正面价值观的体现,如果僵化适用,会造成“好人做了好事还要受罚”的结果,削弱了保护合法利益的力度;如果滥用,也会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对刑事案件的赔偿以及后续矛盾的化解等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1日,对于江苏昆山于海明“反杀”案,警方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9月6日,对于云南传销组织“反杀案”,云南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对被告人是否存在防卫情节等问题进行调查。目前尚未公布调查结论。
“正当防卫”条款1979年被写入刑法,后在1997年被修改。“正当防卫是法定情节,在刑事司法中必须要考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吴小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案件调查等原因,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虽然昆山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但现场视频还原了案发过程,对正当防卫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在司法案例中,2004年,北京出现首例被认定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的案例。在2012年到2016年,多起涉及“防卫”的案件中,被告人因情节不同,被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等罪。
案例一:女子持刀刺死闯入者无罪
2004年,北京法院首次判决认定正当防卫无罪案件。
2003年9月10日凌晨,孙某、李某、张某3人,到被告人吴某所在酒店的女服务员宿舍外,要求宿舍内的尹女士出屋被拒绝,3人遂强行破门而入。孙某欲强行将尹女士带出,遭拒绝后殴打尹女士并发生撕扯。
当时,同在宿舍内的被告人吴某下床阻拦,也遭孙某殴打和撕扯睡衣。吴某随手拿起水果刀比划,将孙某划伤。另一名闯入者李某,见状拿起一把铁挂锁欲砸吴某,吴某持刀刺向李某,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指控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李某等人的暴力行為,达到了严重危及吴某人身安全的程度。吴某对暴力行为具有无限防卫权,其防卫行为虽造成李某死亡,但未超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故判决吴某无罪。
该案是经媒体报道过的北京市首例正当防卫案件。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某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防卫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宣告其无罪的同时,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刺死前妻男友被认定故意伤害
2016年12月,将前妻男友刺死的吴某,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审判期间,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吴某防卫过当的意见,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吴某与前妻离婚22年,却一直在同一屋檐下生活。据检方指控,2015年下半年,吴某的前妻与被害人金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4月17日,金某前往吴某与其前妻冯某的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内殴打冯某。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导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吴某持刀目的是自卫,很难将防卫行为控制在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死者金某在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获得谅解。故判处吴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为,金某持刀殴打冯某在先,吴某取刀欲制止时应当是具有防卫意识。但当金某看到吴某后,就放开了冯某,未再继续殴打冯某。吴某虽然表示金某向他冲过来,并拿刀向他刺划,他后退不了才刺扎了老金一刀,但吴某身上除手背有轻微擦伤外无其他损伤,而被害人金某身上则有5处锐器伤(一处致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金某放开冯某后,吴某与金某争吵继而持刀相向过程中,吴某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才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官说法:证据是判断“正当防卫”能否成立的关键
随着“于欢案”“昆山案”“楚雄案”被关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成为人们讨论的核心。北京市高院刑一庭法官吴小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实施侵害一方行为构成“行凶”,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就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昆山案就属于这一种情形。而在案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也是判断当事人正当防卫能否成立的关键依据。
认定正当防卫较保守,原因复杂多样
问: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条款的修改包括哪些内容?
吴小军:在责任追究方面,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改成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酌情”删除。
从司法裁判角度看,增加“明显”一词,让该条款更加科学合理。因为“超过限度”与否,往往是客观判断,以结果论,改为“明显超过限度”,就考虑到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紧要关头,无法准确进行防卫的情形;而删除“酌情”,将“正当防卫”上升为法定情节,要求裁判者必须对此加以考虑。法条的修改,旨在鼓励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积极使用防卫权。
问: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怎样?
吴小军:以前,司法机关总体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保守,类似案件经媒体报道的并不多见。这其中原因比较复杂。比如有些案件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阶段,就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案件没有被批捕、起诉,也就没有进入到审判程序。还有法律规定相对抽象,但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以及证据调取和认定的一些原因等等。
2017年的“于欢案”的判决结果,对防卫条款适用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该案也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指导案例,对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 吴小军: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属于防卫,但在程度上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认定很困难。首先,我们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不法侵害的威胁程度、双方的力量对比,防卫时间点等。如果实施侵害一方行为构成“行凶”,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的就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昆山案”就属于这一种。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侵害方已经被制服,另一方仍继续进行殴打等,那就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
“昆山案”视频成为关键依据
问:在涉及防卫情况案件中,公诉方一般会指控“伤害案件中,双方存在互殴”,辩方则认为一方是迫于形势进行防卫,这种情况下法庭会如何处理?
吴小军:很大程度还是要看在案证据的情况。这类案件一类证据来自于目击者,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但目击证人看到的也可能只是一个片段,不能完整证明事件的全部过程。
视听资料(如现场监控)这类证据,可以完整地还原当时的过程。比如“昆山案”,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当事人处于什么状态,力量对比如何,什么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等等。这是判断当事人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依据。
刑法理论好解释,但如何通过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复杂的问题。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實会存在一定差距。比如:“被告人有没有杀人”这一核心事实好证明,但“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类事实,依靠言词证据往往很难确切证明。
问:僵化或滥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吴小军:正当防卫条款是鼓励公民个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也是社会正面价值观的体现,如果僵化适用,会造成“好人做了好事还要受罚”的结果,削弱了保护合法利益的力度;如果滥用,也会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对刑事案件的赔偿以及后续矛盾的化解等产生不利的影响。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