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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性 笔者认为审判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几部诉讼法所确立的三种审判组织,即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庭。理由如下: (一) 该观点符合大多数国家有关司法习惯 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先进而规范的法院组织体系,都是将法院人员严格区分为两部分:职业法官和一般公务人员。前者人数少业务精,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且具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特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