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开启中国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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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的重大举措。民法典被誉为公民权利的大宪章,而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民法总则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法各组成部分的规范,如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等。可以说,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标志着一部规模宏大、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正在形成。
  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历程
  民法典被誉为人民权利的宪章。民法典的编纂不论是对国家治理,还是对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保护的实践意义尤为重要。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的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至2002年的近半个世纪里,我国曾四次起草民法典,但都没有取得预期结果。第一次和第二次起草民法典(当时称之为“民法”)的失败,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从表面上看,是历次政治运动导致民法典起草工作中断,但深层次、关键的原因是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比如,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各种指令、票证等,并不需要民法来规范,更不需要民法典。
  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典(当时仍称“民法”)时历史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虽然起草小组很快就完成了四稿草案,但是当时我国农村刚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刚放开个体经营,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完全开始。因此,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而且,当时主要是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为参考范例。这样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也很难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停止民法典起草工作,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
  到了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随即委托学者起草民法典,当年即完成一部民法典草案。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但由于当时立法理论和实践准备仍然不足,各方争议较大。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了立法计划,暂缓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工作,将工作重点转向物权法的制定。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
  正是由于民法典迟迟不能出台,我国采取了分步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形成了一个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组成的松散民事法律体系。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条文稀少、规范简单,调整范围不周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为填补民法通则的不足,我国又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但由于立法时间背景不同,彼此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各单行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分散立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造成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不统一。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统一民法典的缺位已成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上的一大遗憾。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典再次成为热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编纂民法典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17年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七大创新亮点
  第一,逻辑结构的创新。用“提公因式”的方法,集中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确立了民法总则与其他民事法律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另一方面,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我国民法总则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在总则中有关自然人、法人等的规定,是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权利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的规定;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对民事权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总则就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一般规则作出规定,将来分则体系也将以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以及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为主线而展开。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
  第二,基本原则的创新。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又创新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私权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民事赔偿优先。二是绿色环保。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三是公序良俗。实际上是以一般的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予以起码的尊重。   第三,主体制度的创新。在自然人部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周岁,创新了监护人制度、新增“遗嘱指定监护”制度、胎儿利益保护制度。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总则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法人制度方面,民法总则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特别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有针对性地解决集体财产保护问题,剑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和土地征收征用中集体权利遭受侵害等现象。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
  第四,权利客体制度的创新。民法总则规定了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九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同时,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等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作出回应。
  第五,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概念并入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变更,民事法律行为不局限于合法行为,而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新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对撤销权时效作出规定。
  第六,法律责任制度的创新。一是新增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关条款。二是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責任。如此规定,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三是特别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四是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诉讼时效制度的创新。现实中,因诉讼时效过短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长诉讼时效,就相当于延长了“找人”“找证据”的时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秋后算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民法总则对现有民事法律规则的变化和创新之处还有很多,比如统一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未采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所创设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明确规定请求权竞合规则等等。
  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施行32年之久的民法通则并未废止,不一致的地方和冲突的地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在今后半年的时间里,一是要做好民法总则的宣传普及工作,二是要做好民法总则各项规定的理论阐释工作,有一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三是要深入研究民法总则规定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努力使民法总则的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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