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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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防范,是侦查部门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高检院的“九条卡死”规定和高检院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等,为做好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了原则,奠定了基础。但不可否认,由于在这方面的工作有疏漏之处,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给检察机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而,如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本人根据自己的办案经历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剖析
  安全防范事故的原因 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伤残、逃跑等事故,笔者认为起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因素:一是执法思想存在严重偏差,一些干警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始终没有真正树立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制度办案的思想观念。二是执法水平不高,长期不能适应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有关规定,侦查方式和办案手段单一,甚至为了获取口供而违法办案。三是办案人员麻痹大意,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具体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使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二)直接起因:一是畏罪心理。这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在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表现更为明显。这些人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因而,容易走上绝路。二是对法律政策不熟悉。许多犯罪嫌疑人因对法律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因而对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犯罪、如何处罚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估计。在被立案、拘留后,也不考虑罪重罪轻,对法律认知上有误差,总认为被检察机关找过,自己这辈子完了,绝望心理较强。三是人格受辱。由于侦查人员言语、方法不当,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易产生自卑感。自卑感产生后,自然形成一种内在压力,使之在心理上失衡与不安。结果会促使其寻求平衡,从而克服自卑感的痛苦。有些人在痛苦绝望中,自暴自弃,时常存在着通过自杀以解脱生理和精神痛苦的念头。四是冲动心里。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仗义”,为了不“连累”别人,宁愿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故作出了不明智的选择。这些因素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同时存在仍不足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只有当这些因素产生、存在而又由于我们的防范疏漏,才会导致某种事故的发生。
  二、为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需抓住三个环节、掌握三次心理变化
  一是传唤环节。检察机关经过初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立案后对其进行传唤。这时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情终于爆发了,他们的内心处于极度的惊慌失措之中,心志处于混乱状态。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想到自己的犯罪事实要暴露,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不仅自己将要身败名裂,而且要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影响,因而内心处于消极、过激状态。在这些心理状态之下,犯罪嫌疑人一有机会,就可能作出意想不到的举动。
  二是讯问环节。在讯问过程中,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明了,犯罪嫌疑人见难以逃脱法网,有些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犯罪行为的人,便想以极端的方式规避法律,很可能选择过激行为。特别是在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面临被投入监狱的巨大压力,侥幸心理彻底破灭,一旦产生异念,难以自拔,就会采取过激行动。而这时作为办案人员,由于把案子拿了下来,反而放松了警惕。从两者心理状态上的反差来看,这时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之一。
  三是押解环节。根据办案的需要,有时需要把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进行追缴赃物、辩认地点、鉴定检查等工作,为有些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逃跑、自杀的极好机会 。特别是在工作进行到更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缴获了赃物,鉴定检查结论不利等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过激行为来给自己一个了断。
  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利害关系的原因和侦查人员讯问策略的影响,必然在心理上产生较大的变化,并在神色、语言和举动上表现出来。(1)在调查阶段,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东西。所以,在接受调查时,心事几乎全部用在伺机打听情况上。这个阶段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属于安全阶段。(2)随着案情的发展,立案后,讯问开始,有的犯罪嫌疑人预感自己的犯罪事实将要暴露,将会受到法律追究,不仅自己身败名裂,而且还可能给家庭带来不利影响。因而,有的消极对抗、有的强作镇定、有的盼望能侥幸过关。这个阶段嫌疑人尽管感到了事情可能不妙,但是,侥幸心里使其依然觉着自己能混过去。对于办案人员的讯问便是一味的点头称是。嫌疑人的态势语言告诉我们,他还在掌握办案人员的底细。这个阶段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属于相对安全阶段。(3)讯问中途,当讯问进入高潮后,案件情况逐渐清晰明了,有的犯罪嫌疑人见难逃法网,遂产生邪念,萌生过激行为。这个时侯有些嫌疑人额头冒汗,长吁气;有些嫌疑人抱头痛哭,捶胸顿足;有些嫌疑人则非常冷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这种嫌疑人的态势语言告诉我们可能有事情发生,这个阶段应属于不安全阶段。
  三、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安全事故,出于违法办案,出于思想松懈,出于管理不严。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必须从办案的各方面入手,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1、靠树立正确的侦查观念防范。侦查行为受侦查观念支配。安全事故的发生,归根结底是侦查观念上的误区造成的。虽然高检院在统一执法思想、端正侦查观念下功夫,但在不少办案人员身上,仍然是陈旧的侦查观念在起支配作用,仍然是重实体轻程序,特别是一切以突破案件为目的的思想非常严重,认为不管采取要能突破案件就行,案子突破不了就是能力不行;侦查方法仍然沿用由供到证的老办法,没有证据先抓人,而且人抓了就不能放,即便没有证据也要硬撑强求口供;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务必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观念;务必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观念,务必克服单纯就案办案的观念,树立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观念。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用和善大度、文明语言努力营造既严肃又和谐的氛围,消除犯罪嫌疑对立、紧张和绝望情绪,为安全防范打下基础。要经常进行专门的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九条卡死”和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教育干警要时刻高度警惕,不能掉以轻心,牢记“办案安全是案件的生命”。
  2、靠严格执行办案规程防范。在办案中,除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高检院安全防范措施等规定外,结合办案实际,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规范:
  (1)规范初查。初查必须严格遵守高检院的规定,一般不公开进行,不接触被查对象。要隐瞒身份,隐瞒意图,必要时要采用化装、跟踪等手段,经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的,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果断立案。经过初查没有锋利达到立案所要求的条件的,一律不得立案,更不得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突破口供为目的而立案。
   (2)规范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讯问室进行。严禁另设办案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时间严禁超过12个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同时要设置专人负责警戒,随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现象,严防不测。
  (3)规范强制措施。讯问结束后,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并有必要拘留逮捕的,应依法果断决定,及时送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和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让其离开讯问室或办案点。严禁以变相监视居住的方式羁押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在办案点和检察院监视居住。
  3、抓硬件落实,环境安全。硬件设施是安全防范的重要物质保障。硬件设施合格可靠,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才能消除各种客观环境形成的安全隐患。要从安全的角度来审视工作场所,配置安全防护装置,使易产生过激行为和异念的犯罪嫌疑人看到自己所处的环境让他彻底打消了割、撞、 “电”、跳、吊等想法,使硬件和环境也成为安全防范的一道可靠的防线。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会宁7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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